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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加名徵稅何以被誤認為“趁火打劫”?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6日 0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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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地稅部門證實,他們已經通知房産契稅徵繳部門對於婚前房屋産權證加名行為徵收契稅。然而,面對這項突然執行且沒有書面通知的新政,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戲稱稅務部門是在“趁火打劫”。(8月24日《揚子晚報》)

  隨著《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婚前房屋誰付錢,離婚後房子歸誰”的新規,不但激起坊間熱議,也引來對於婚前房屋産權確認的熱潮。為防日後落得個“凈身出戶”,為自身權益計,不少女性要求男方將婚前所購房屋的産權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將其變更為雙方的共同財産。但隨之而來的徵稅問題,卻為公眾始料未及,不解之餘多有憤懣。

  不能不説,媒體的相關報道及評論,給公眾帶來了一定程度的誤導,並由此加劇了此徵稅行為乃是借機“趁火打劫”的錯誤認知。事實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凡是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等行為的,都應繳納3%-5%的契稅。而女方要求男方在婚前房産上給自己加名,在無具體比例分配的情況下,實質就是要取得一半的房屋産權,已經構成了房屋贈與行為,對其按3%徵收契稅,自是于法有據;對於婚後所購房産要求加名的,因其在法律上被視為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加名並不涉及權屬變更,所以才不徵收契稅。

  公眾可以就房屋贈與行為該徵什麼稅種、稅率定為多少才合適、徵收對象的範圍確定等進行討論,進而或可促進相關稅法的修訂,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婚前房屋加名這一行為徵稅,卻是無可置疑的合法之舉。實際上,此加名行為不但應繳契稅,非直系親屬等三種情形以外的受贈人,通常還得按受贈房價的1%繳納所得稅。

  可見,關於對婚前房屋加名徵稅合不合法,並非一個真問題。但公眾為何對此仍是一片責難聲呢?這或許不是一句稅法知識欠缺就可輕易解釋的,應該承認與它有關,但顯然,它並不是抱怨産生的唯一緣由。

  以人們的現實觀感,一方面,民眾稅負痛苦指數高居世界前列,在顯性的個人所得稅這一直接稅之外,更主要更繁重的流轉稅,被隱蔽在了商品的價格之中。購物、出遊、交易……只要有經濟行為發生,就有稅的存在,這本是稅收常識,卻經年不為人所知,相應的,納稅人的權利亦無從談起。於是,每一次涉稅事件,總能激起民眾的滔天義憤,燃油稅、車船稅、個稅,乃至攜iPad入境的關稅等等,無不如此。而另一方面,我們的行政成本居高不下,三公消費糜耗驚人,居民收入佔GDP比重持續下降,社會財富蛋糕的分配嚴重失衡,社會保障等福利與突飛猛進的財稅收入不成正比……

  于這樣的社會圖景下審視,公眾對於事涉稅收的責難甚至於“找茬”,便就不難理解。假若國能藏富於民,假若權利與義務對等,假若權力時刻敬畏民意,公眾還會不會總是這麼無來由地與公權唱對臺戲呢?這,才是假問題背後的真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