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世界傑出華商協會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特別律師團聲明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4日 16: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www.wecba.org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世界傑出華商協會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由孫宏禮、張勇、高子程律師組成特別律師團,張勇律師擔任律師團副團長,著名律師高子程擔任律師團團長。

  本律師團針對 “中非希望工程事件”中部分媒體和網友質疑的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是否符合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法律論證後認為,符合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現在,本律師團分別就下列問題做出客觀法律評價並列出具體的法律條文作指引。

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在中國大陸

開展公益慈善等相關活動合法

  第一、關於警惕“慈善成為牟利的工具”的問題

  1、關於媒體質疑的慈善公益組織是否可以牟利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牟利”這個詞太模糊,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解讀和理解,容易給人誤導的傾向。所以,需要明確概念,如果解讀為是非法的取得利益,無論是公益組織還是非公益組織,也不管任何個人或公司,都是不允許的,非法的。如果解讀為合法的取得利益,那就沒有問題。

  2、關於媒體質疑的公益組織是否可以取得合法利益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任何組織只要可持續發展,就必然要獲得合法利益,公益組織也不例外。社會上包括部分法律工作者都有一個天然質樸的誤區,當然這個誤區從高尚的道德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以為公益性等於免費性,公益性不能“掙錢”,否則,公益組織就不高尚了,就可恥了,就違法了。

  事實上,“公益性”的要求並沒有剝奪“掙錢”的機會;相反,只要掙來的錢是用於公益目的,這樣的經營行為應該得到保護。

  依據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7條“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産的保值增值”以及《基金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可見,依照法律,公益組織有實現財産保值增值的法定義務。

  3、關於媒體質疑的社會公益團體或非企業團體是否可以參與從事經營活動問題,以及是否可以對其他企業投資或參股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17條和《基金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社會團體公益組織只要堅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就可以按照相關法律進行投資或參股,以實現資産的保值、增值。

  4、關於社會公益團體或非企業團體不可以參與經營活動,是否就理解為一律不允許收費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公益組織或非企業團體不可以參與經營活動,不可狹義理解為一律不能收費,可以有服務性收費。

  依據《財政部、原國家計委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規[2000]47號),第一條,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不包括國家機關)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下列服務,不屬於政府行為,其收費應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收費標準除價格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以外,均由有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自主確定或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收費時要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不應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一)、信息諮詢、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的收費。

  (三)、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四)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五)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六)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七)複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第十二的規定,行業協會舉辦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培訓等活動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公開收費依據、標準和收支情況。

  第二、關於媒體質疑的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和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有限公司是否合法組織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事實查明如下,第一,世界傑出華商協會作為香港社團,在香港警署登記註冊,註冊號為:REF.CP/LIC/SO/19/41384;第二,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有限公司作為公司在香港登記註冊,註冊號為976596,而且在北京工商局還登記設立了代表處,註冊號110000400160767。

  第三、關於媒體質疑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和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有限公司可否在中國大陸開展活動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首先,明確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有限公司可否在中國大陸開展活動的問題,作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註冊的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安民副部長代表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梁錦松司長于2003年6月29日共同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三條(一)款第二款項,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將進一步向香港開放服務業的主要內容,其中,會展服務,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展服務。 所以,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有限公司可以在內地提供會展服務。

  另外,由於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有限公司還在北京工商局依法設立代表處,因此,還可以依照境外公司設立代表處有關法律的規定依法開展業務。

  律師團認為:其次,明確香港社團的世界傑出華商協會作為非營利性社團可否在中國大陸開展活動的問題。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無論是香港社團還是大陸社團,只要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自身都不能從事經營性活動,只能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

  第四、關於媒體質疑非營利機構的世界傑出華商協會能不能與天九儒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盈利機構共同或授權開展活動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依照法律規定,世界傑出華商協會該社會團體自身不得在大陸開展營利的活動,但是他可以和其他有經營執照企業或社團合作開展活動,或者授權有經營執照的企業或團體開展活動。比如,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可以作為公益活動的主辦方,與其他有經營執照的企業作為承辦方一起開展活動。

  簡單一句話,只要世界傑出華商協會作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堅持自身不能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原則,至於授權或共同和天九儒商集團有限公司或者另外的哪個企業開展活動,法律是允許的,包括投資作為股東或者投資開辦企業法人,都是合法的。

  因此,有媒體説這種盈利機構與非盈利機構混雜的組織結構是非常令人困惑的觀點,律師團認為,這種觀點從根本上説,是不了解我們國家的社團及基金管理法律法規的表現,誤以為公益組織就是只能簡單地給別人發錢、分物的這樣一個單位。

  第五、關於媒體質疑世界傑出華商協會作為公益組織開展活動過於寬泛,不像公益事業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上述活動,作為公益組織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均可以依法開展。

  第六、關於媒體質疑中非希望工程項目可不可以收取費用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無論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有限公司或世界傑出華商協會願意向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合作或捐款都是可以的,沒有任何法律障礙,可與青基會設立共管賬戶,至於收取費用,依據國務院令第400號,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從報道的情況看,捐款方世界傑出華商協會並沒有收10%的費用,甚至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有依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收取費用的權利。

  第七、關於有媒體報道是否偽造聯合國機構為活動主辦單位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首先,2009年3月以來,世界傑出華商協會與“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中國南南工業合作中心”等單位共同主辦相關活動。每次活動對外文件都是以“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中國南南工業合作中心”名義,從未以“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名義開展過活動。其次,如果能夠明確“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中國南南工業合作中心是“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的下屬機構,同時又能夠明確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中國南南工業合作中心與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合作屬實,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報道了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偽造聯合國機構為活動主辦單位”就是一個嚴肅的法律誹謗問題了。

  第八、關於有人質疑會員捐助款、會務費等過高問題,收入是否合法問題的法律評價?

    律師團認為:判定一個會員捐助款、會務費等是否過高問題,是由費用支付者判定的問題。奧運會的贊助費、會務費,美國NBA贊助款高不高?可能關鍵在於企業自身判定值得不值得的問題,如果值得,再高都可能覺得不高,如果不值得,捐一分錢您都可能覺得太高。

  我們只能從法律上判定這些費用是否符合民法領域合法的標準,就是自願有償公開原則,第一,有關收費標準以及服務項目是否明示公開,第二,企業或個人是否自願支付。如果符合民法領域的自願有償公開原則,就是合法的。

  另外,企業自己承諾贈與或捐贈的,如果是公益事業方面的,企業還不得撤銷自己贈與或捐贈的承諾,否則,受贈人有權要求承諾人履行承諾義務。對此法律有特別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産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九、關於有媒體質疑採用電話營銷,提成的方式聯絡業務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這是一個基本法律常識問題,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不允許用打電話聯絡的方式開展業務,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不允許採取提成的方式支付員工工資。

  第十、關於有人質疑盧星宇是“富二代”年紀輕輕就當執行主席,太高調引起網友不滿的問題

    律師團認為:這個不屬於法律問題,不好從法律角度來回答。首先堅決支持和維護網友合法的話語權,我們認為,大家關注是害怕有人利用慈善來搞腐敗,損害中國慈善事業,網民能夠利用網絡監督社會問題這是好事,因此,我們感謝,真正關心支持中國慈善事業的網民。

  在這個領域,我們希望用最苛刻的合法標準來監督慈善事業和慈善人士,樹立公信。既不要傷害網友的一片慈善之心,也不要誤傷真正能夠在慈善領域有作為有影響力的慈善人士的心,只有這樣,才能對中國的慈善事業有真正的幫助和推動作用。

  其次,律師團認為,任何言論自由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您可以質疑,可以搖頭,甚至可以否定,但是,所有的質疑必須以法律為限,特別是掌握著社會輿論導向的媒體和網站,應當比一般網民更具有謹慎發表觀點的責任,因為您的不當語論或觀點甚至能夠撕裂社會情感,引起社會情緒對一個慈善行業的全面對立,本律師團對於有的媒體説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是非法組織,有八大謊言等報道,認為這就構成了嚴重侵權。

  律師團對於媒體和網站的不當報道,堅持惡意造謠者必訴的原則,因為,不實報道和惡意造謠行為,不但傷害了熱愛慈善事業人士的心,而且給大力幫助和支持中非希望工程慈善事業的領導人及名人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傷害了廣大網民對慈善事業的信任,所以,律師團必須讓違法者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讓他們明白法律真正的威力。

  同時,律師團和真正關心支持中國慈善事業的網民一樣,從內心裏希望盧先生不但要關注非洲兒童的失學問題,也更希望盧先生關心我們中國自己打工子弟兒童的失學問題,待他受傷的心恢復平靜的情況下,我們會呼籲和建議盧先生認真考慮這個問題。最後,再次感謝真正關心支持中國慈善事業的網民。

  特此聲明

  律師團團長 高子程律師
律師團副團長 張勇律師
律師團 孫宏禮律師
世界傑出華商協會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特別律師團
201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