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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釋或使房産證加名字者有所增加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4日 16: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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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于8月13日起實施,而其政策余波仍在不斷盪漾,尤其是有關夫妻共同財産和個人財産的界定,對上海樓市産生了一定影響。最近,本市部分房産交易中心明顯出現了諮詢人潮,在房産證上“加名字”的市民也有所增加。業內人士指出,新規定或將引發房産證“加名字”的熱潮。

  “父母出資”要有證據

  “即使父母付首付,小夫妻婚後還按揭,女孩子為了安全感,也會要求男友在房産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德佑地産研究主任陸騎麟表示,新的司法解釋可能把婚後由房産引發的矛盾提前。

  對《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社會上存在普遍誤讀。德佑地産副總經理羅亞東表示,許多人認為《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確立了在婚後如果産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那麼産權就歸這一方所有。其實,事實並非如此。

  在《婚姻法》的原則中,婚後一方所獲得的財産原則上是夫妻共有財産,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所以本次的司法解釋中,強調了如果産權登記人能夠證明,其購買這套物業的實際出資方是其父母的話,那麼這套房屋的産權才能歸個人所有。“法律是重事實、講證據的,所以你要證明這個房屋是由你父母出資的,你要拿出切實可靠的證據。比如説父母的銀行轉賬證明,包括父母直接轉給開發商、房東;或者是父母轉賬給兒子的房款證明,還要證明這個錢是專門用以買房的。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父母直接給現金,買房以現金方式來交易的話,較難讓法官認同。”

  贈與將來也有隱患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後,擔心未來兒媳婚前要求在房産證上“加名字”的家長也有不少。許多家長打算將房産從兒子名下過戶到自己名下,以免日後“多生事端”,而房産過戶主要採取贈予形式。

  房産贈與的好處在於的確可以規避現婚姻糾紛時的財産爭議問題,但同時可能引發新的狀況。現行的做法是,通過贈與的方式,將子女的房屋重新過戶到父母名下。按規定,贈與是一種契約行為,這種交易本身就要支付契稅,一般是房産的3%。假如房産價值200萬元的話,一般要支付6萬元的契稅,可以説是很大一筆費用。

  更重要的是,這種房産贈與行為對於重新獲得産權的父母來説,是法律上的“無償獲得”的行為。將來這套房屋再行轉讓的時候,就會要承擔在正常買賣交易之外剩餘房屋凈值的20%的個人所得稅,這也會為未來的房産交易留下隱患和紛爭。

  本報記者 晏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