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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記者彭美 發自北京 民政部官方網站昨日公佈《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信息披露方式應盡力讓捐贈人、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能夠及時、方便、完整地獲取和查閱披露信息。
《指引》明確規定,信息披露主體應制定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確責任主體,使信息披露工作走入規範化、常態性。信息披露要及時、準確、完整,確保披露信息真實。信息披露方式應盡力讓捐贈人、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能夠及時、方便、完整地獲取和查閱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內容包括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募捐活動信息、接收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機構財務信息。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後的24小時內披露捐贈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披露。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採取動態方式及時披露。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後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並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後續信息,信息披露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使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捐贈款物使用進展信息。
公益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次年4個月內對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披露。可採取多種方式披露信息,包括機構出版物(如年報、通訊等)及其官方網站、大眾媒體(電視、報紙、電臺、雜誌等)、現場披露(如披露周、新聞發佈會等)、定期以郵寄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項目報告、專項基金的年度報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信息披露對像是社會公眾,其中,根據捐贈人、公益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公益慈善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等部門的要求,信息披露主體應提供專門信息和報告。
但《指引》同時也規定: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國家安全、侵犯他人權益或隱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可不予公開。公開捐贈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徵得當事人同意或事先進行約定。
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所長鄧國勝昨晚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目前的這場信任危機,公益慈善組織要恢復公眾信任,唯一途徑在於公開透明公眾迫切想知道的各類捐助信息。作為慈善機構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此時出臺的這部部門規章,對於慈善機構如何公開、如何透明、其邊界在哪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性指引和參考標準,同時,對於規範這些組織的信息公開行為,具有一定約束力。而對於不了解這些規定的公眾來説,也有章可循。
鄧國勝説,此前我國曾出臺過《基金會信息公佈辦法》,但昨日出臺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徵求意見稿)》則是針對全國所有的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範圍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