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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拍賣潛規則曝光 串通抬價知假賣假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4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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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拍賣公司向法院起訴岳先生。拍賣公司稱:2010年11月22日,該拍賣公司在北京某大酒店舉辦了秋季拍賣會,岳先生以自己名義辦理了競買手續,在拍賣會上競投並拍得了吳歷的《竹石圖》,該拍賣品落槌價58萬元,酬金為6.96萬元。岳先生簽署了拍賣品成交確認書,但一直未如約付款,故拍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岳先生之間的拍賣合同關係,岳先生向其支付相應的酬金及保管費,並賠償委託拍賣方應支付的佣金、保險費、圖錄費等。岳先生答辯稱,競買人遲延支付競拍品價款是拍賣行業的慣例,其並未打算不履行付款義務;其遲延付款是因為拍賣品的畫面局部與圖錄不符,在簽署成交確認書的時候岳先生曾經向拍賣公司提出過,但未得到答覆;故不同意拍賣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撤訴。

  近期,因炒房、炒股紛紛陷入低點,藝術品市場投資熱逐漸興起,法院受理的拍賣合同糾紛日益增多。

  此類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1、原告大多為拍賣公司,被告大多為競買人。2、涉案的拍賣標的物大多為藝術品。3、訴因大多由於競買人競投成功之後,不履行支付拍賣公司佣金及拍賣品價款的付款義務,在訴訟過程中也出現競買人因拍賣物品的質量瑕疵存在異議對拍賣公司提出反訴的情況。4、結案方式大多為撤訴。通常在起訴以後,競買人會和拍賣公司達成和解,拍賣公司撤訴。

  這些案件的具體情況各有不同,反映出藝術品拍賣市場缺乏行業監管及自律,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潛規則”:

  一、串通抬價。部分委託人與拍賣人組織虛假競價哄抬價格,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參與競買或委託他人代為競買,以達到抬高其委託拍賣品成交價格的目的。

  二、知假賣假。部分拍賣人,利用免責條款逃避責任。各拍賣公司的拍賣規則基本上都有不對拍賣品真偽和質量瑕疵承擔任何責任的規定,甚至出現了一些拍賣人明知拍賣品為假貨或質量存在瑕疵仍進行拍賣或故意加以隱瞞的情況,對拍賣市場的誠信體系建設造成了嚴重損害。

  三、隨意評估。目前藝術品拍賣市場缺乏權威可信的鑒定評估定價機構和評估標準。藝術品拍賣市場鑒定操作不規範、定價不統一,競買人對拍賣品信心不足,導致拒絕履約的行為屢屢發生。

  四、程序不嚴。拍賣公司經營不規範,拍賣程序不嚴謹。部分拍賣公司對有瑕疵的藝術品不盡告知義務。有些拍賣中出現了有人冒用別人名義競投、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的情況,拍賣公司只認競投號牌,不核實具體舉牌及簽字人員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拍賣的嚴肅性和合法性。

  五、投機盛行。競買人也存在投機心態過盛、缺乏理性的情況。按拍賣相關規則,拍賣交易方式實行落槌成交方式。一經拍定,競買人就變為買受人,不得反悔。買受人應在拍賣成交後指定期限內向拍賣人足額支付拍賣價款和佣金。而部分競買人投機心態勝過理性,對所拍的藝術品並未進行充分了解,未在拍品公示階段確認拍賣品是否存在質量瑕疵,在衝動競拍過後開始後悔,以各種理由不再履行付款義務,甚至以此作為要求降價的手段。

  藝術品拍賣行業受到工商、稅務、文化部門、文物局、公安局等多部門監管,但由於監管不到位,拍賣行業協會自律程度也較差,導致在目前的拍賣活動中出現了上述情況。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拍賣秩序,推進我國藝術品拍賣市場的成熟穩健發展,建議從以下四方面著手:

  一是加大對藝術品拍賣市場的監管力度。各監管部門要各司其職,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及時打擊虛假競買、知假賣假等非法拍賣行為。

  二是完善相關立法、充分發揮拍賣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細化具體行業流程和規則,建立委託競投的具體規範,引導各拍賣公司建立健全合法的拍賣程序規範。

  三是建立藝術品科學鑒定評估體系、合理定價,設立具有公信力的權威評估鑒定機構,維護競買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提高競買人的理性水平、誠信意識。競買人在競投前應作好準備,了解拍賣品的具體情況,如認為拍品存在瑕疵風險應及時和拍賣公司進行溝通,在競拍時明確自身風險價格,適時舉牌;出現哄抬競價時應及時退出拍賣;競投成功後應及時履行相關付款義務,避免産生違約責任。

責任編輯:張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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