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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核查新規涉及所有稀土企業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4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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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者稱,三分之一企業“必須著力改善方能通過核查”

  環保部23日公佈《稀土企業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規定,對申請核查前一年內,發生過以下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予通過核查,包括發生過重大或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被責令限期治理、限産限排或停産整治;受到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保部門處罰;受到環保部門10萬元以上罰款等。

  《指南》還指出,存在以下情形的企業不予通過核查,包括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三同時”驗收制度;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有關規定;未完成因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污染或因引發群體性環境事件而必須實施的搬遷任務。

  環保部知情者向《經濟參考報》透露,《指南》將稀土行業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相關標準拓寬到所有稀土企業,那麼至少三分之一的企業將受影響,“必須著力改善方能通過核查”。

  該人士説,考慮到稀土行業仍存在非法開採屢禁不止、冶煉分離産能擴張過快、生態環境破壞和資源浪費嚴重等問題,“如果再不把排污的高標準普及化,就難以達成宏觀調控的政策目標”。

  在此前頒布的《關於開展稀土企業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中,環保部表示,對於未提交核查申請、未通過核查以及弄虛作假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不予審批其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各級環保部門不得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環保合格或達標證明文件。

  上述知情者指出,對於新建項目,未通過環保核查則不能通過發改委審批,但在建、已建項目在工程立項、出口關稅等方面的協同政策,“仍在與有關部門溝通中”。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透露“幾部正在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律,正考慮提高包括稀土行業在內的企業排污罰款標準。有必要將生態修復和健康損害等成本考慮在內,以根治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怪現象。”

  按照原定計劃,各稀土企業已在自查自糾後,于8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提交環保核查申請;各省級環保部門在督促本地區企業整改存在的環保問題後,也將於9月1日前將初審合格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環保部。

  “環保部將於9月組織成立稀土行業環保核查專家組,對通過初審的稀土企業進行復核,並組織各環保督查中心進行現場抽查。”上述人士稱。(記者 梁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