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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區原書記潘瀟被控受賄500余萬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4日 08: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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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記者海鵬飛實習生 詹楊 信一 通訊員 穗法宣 昨日上午,花都區原區委書記潘瀟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廣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媒體記者參加旁聽。

  廣州市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潘瀟涉嫌受賄罪。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瀟任中共廣州市花都區委書記、花都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租賃場地、承攬項目工程,競選人大代表,職務升遷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送財物人民幣506萬餘元、港幣11萬元、美元5000元。

  公訴機關查明:潘瀟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於2005年底至2008年12月,為廣東大昌行喜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另案處理)租賃場地和競選人大代表提供幫助;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為個體施工隊負責人江某某(另案處理)承攬工程和招錄江某某任臨時工的女兒為機關工勤事業編制人員“開後門”;2009年2月至6月,為施某元、施某皓經營的廣州萬穗時尚研發有限公司發起設立廣州花都萬穗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幫助;被告人潘瀟還通過提拔任用下屬親信,收受賄賂,借機斂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庭,被告人潘瀟對公訴機關的主要指控事實供認不諱。法院審理結束後將擇日宣判。

  指控內容

  擔任花都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租賃場地、承攬項目工程,競選人大代表,職務升遷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送財物人民幣506萬餘元、港幣11萬元、美元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