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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工資條例更重要的是發揮工人力量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3日 15: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羊網-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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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在一些關鍵問題上各部門難以達成一致,《工資條例》出臺時間再次被推後。據稱,在《工資條例》草案中,最低工資以及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等規定遭到全國工商聯等部門反對,而有關“同工同酬”的規定,也沒有找到令國企和相關部門滿意的解決方案。(《濟南日報》8月22日)

  醞釀三年有餘的《工資條例》,再次陷入僵局。這個僵局,應該在意料之中。工資條例何以“千呼萬喚出不來”?在一個工會剛性不強,勞動者如原子般無依無靠的情境中,面對強大的資本力量和利益集團,這個法律的難産天生就註定了。其實,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臺過《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至於“同工同酬”,《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等,也都作過詳細的規定。然而,這些白紙黑字,最後都成了一張畫餅。

  社會發展至今,勞動者最缺的並不是法律。從最初的《勞動法》,到《勞動合同法》,法律一部比一部好,一部比一部“偏向勞動者”,甚至到了苛刻的階段。可是,法律是灰色的,而現實之樹常青,再好的法律文本也要有人來執行,畫餅不能充饑。即便有一天這個《工資條例》出來了,但在勞動者博弈地位缺席,如一盤散沙般弱勢的情況下,“工資協商”,“同工同酬”等要求,仍將會輕易被資本和權力聯手化解。

  在法理上,勞動者有“三權”,一為團結權,即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二為集體談判權,比如這個“工資集體協商制”;三為行使團體行動權,如果談判不成功,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工會實施這一權利。

  可見,在勞動者權益地位的保障中,工會始終處於關鍵的地位。就拿“工資集體協商制”來説吧,所謂集體協商,就是通過企業(僱主)與工會(工人)之間的談判來決定工人工資,簽訂集體合同的一種制度。然而,現實的工會又怎麼樣呢?許多工會是官辦的,工會行政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資金來源於國家財政;至於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工會,則往往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工會人員附屬於政府、企事業單位的特徵,就表明了工會在維護工人權益中,扮演的將是一個可有可無的角色。現實中,工會熱衷的就是一些不痛不癢的“送溫暖活動”。

  學者劉瑜曾寫過一篇文章,叫《怎樣保護弱勢群體》,文中説:對於弱勢群體來説,最強大的資源莫過於自己的組織,“可悲的是,很多時候社會的這種自組織能力不但沒有得到鼓勵,反而被閹割”。在現實的語境中,工會在關鍵時刻總是“失語”,而民間的自組織卻常遭到擠壓。對於這個《工資條例》,套用劉瑜的話來説:勞動者需要法律來保護他們,但他們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許他們更大程度地保護自己。

  (作者為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