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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釋熱門疑問:房産加名最好約定雙方比例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23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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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天前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離婚分房糾紛處理有了明確界定: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這一明確的界定,對前一段時間頻現的夫妻“串通悔房”、近期增多的房産加名和離婚案件中經常出現的“房産隨子女”現象如何適用呢?昨日,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房産加名最好約定比例

  昨日,市民孫女士和樸先生一起來到房管部門諮詢辦理房産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房産證原本只寫了我丈夫的名字,但是婚姻法新解釋出臺後,我們雙方父母商量後決定,在房産證上加上我的名字。”孫女士説。

  據了解,近兩周來,本市夫妻共同署名登記房産的情況明顯增多。對於這種聯合署名的房産,在離婚時會如何分割呢?

  對此,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劉靜律師認為,夫妻雙方聯合署名其實也分成兩種情況:一種是約定了份額,這種約定並不會在房産證上體現,但是在房管局登記的時候,會明確按百分比共有,離婚時也照此比例劃分;另一種是沒有份額約定的默認共有,這種房子其所有權確認為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也會考慮到首付、還貸中雙方實際付出的比例有所偏向。

  知名婚姻家庭律師楊曉林表示,為了避免聯合署名後的財産分割糾紛,夫妻雙方最好在共同登記時,便有婚前或婚後協議,寫清楚房産的所有比例。

  “串通悔房”不容易了

  婚姻中一方賣房,另一方毫不知情的房産糾紛不少,因為在過去,另一方是可能要求將房子追回的。這一規定,在房價上漲的情況下,不少夫妻還“串通悔房”,通過打官司方式悔約。司法實踐中,這種官司遠遠多於真正為離婚而私下轉移財産所引發的糾紛。

  新解釋出臺後,“串通悔房”不容易了。新解釋規定,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楊曉林認為,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孩子利益新解釋沒涉及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對孩子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新解釋明確規定房産離婚時歸屬於登記方,是否會影響到孩子的利益?

  劉靜律師認為,新解釋中,從女方懷孕、流産等方面對孩子進行關注,但未對孩子出世後的權益有具體規定。她説,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可能有夫妻雙方協議後房産歸由撫養方,但僅是根據雙方協議,這主要看夫妻雙方的情況,而不是法律強制要求。

  楊曉林也表示,孩子權益保障可以通過撫養費來解決,而房産等夫妻財産的分割是與此並不直接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