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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2日獲悉,財政部會同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對進口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按一定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
通知明確,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經國家准許的進口天然氣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高於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情況下,將相關項目進口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按該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和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倒挂比例予以返還。
對2010年底前“中亞-中國天然氣管道”項目進口的天然氣,也按上述政策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
同時發佈的《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收返還暫行規定》明確,《暫行規定》所指經國家准許的進口天然氣項目為經國家發改委核(批)準建設的天然氣管道和LNG接收裝置項目,包括“中亞-中國天然氣管道”項目和廣東、福建、上海液化天然氣項目,以及今後經國家准許的其他項目。
《暫行規定》同時明確,在計算進口價格的算術平均值時,應將三個月內同一企業在同一項目項下規模內進口的所有天然氣包含在內。
在國家准許項目年度進口天然氣總規模內,符合相關規定的開展天然氣進口業務的企業在該項目項下三個月(1-3月,4-6月,7-9月,10-12月,具體進口時間以進口報關單上列示的“申報日期”為準)內進口天然氣價格的算術平均值高於這三個月內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算術平均值時,按規定返還該企業相應比例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暫行規定》同時明確了進口天然氣價格和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倒挂比例的具體計算公式,相關計算以三個月為一週期。同時,只有當三個月進口天然氣價格的算術平均值高於同期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算術平均值時,才能認定進口天然氣項目進口價高於國內銷售定價。(朱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