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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外埠失業人員離京時,其失業保險待遇可以通過一次性領取或轉移保險關係兩種方式落實。
根據相關規定,外埠城鎮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回原籍的,由參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隨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至其戶口所在地的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外埠城鎮職工回原籍可按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外埠城鎮職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繼續留京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到參統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按照本市城鎮失業人員的標準,從本市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並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本人。具體標準是外埠城鎮職工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可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可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按每滿1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計算,確定增發月數,但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目前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