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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業已公佈,並於8月13日起正式實施,這引起了街頭巷尾的熱議。而事實上,其中最為人所關注的就是關於一旦夫妻離異,財産的分割問題。因此,筆者不妨也從婚後財産角度來解讀一下這一新司法解釋,看看其中的新意何在?
本次公佈的新司法解釋共計19條,其中最為人所關注的主要是涉及房産的幾款。
比如,“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而在原先的規定中,婚內贈與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産,但是如果特別説明贈與一方的則將被認定為一方財産。顯然,這一一處較為重大的改變,對於很多不太熟悉法律的父母而言,可能是更符合其自身原意的。
又如,新司法解釋中對一方婚前買房並將房産登記與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後共同還房貸的情況做了新的規定。在新司法解釋中做出如此規定:“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那麼是不是真如有些媒體所稱,另一方就沒份了呢?顯然這種看法也是不對的。房産雖然歸了一方,但是另一方可以得到補償。而這補償不但包括了已經支付的房貸款項,也包括了相對應的房産增值部分。但是相比之前的實踐看,拿到的補償將較原先有一定程度的減少,因為原先的實踐中很多是按雙方對分增值部分處理的,現在則是按出資額對應的部分補償。
總體而言,新司法解釋的“新”主要就體現在對於夫妻共同財産的界定更為明確,同時在“權利義務”上更重視對等原則。
(文/第一理財網 顧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