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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嶺勞動者工資少於最低標準 用人單位被判補發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9日 16: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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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杭州8月19日電 (記者 方列)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的規定。然而浙江溫嶺有家物業公司與一清潔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長期低於最低工資標準。2011年8月18日,溫嶺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物業公司補發清潔工最低工資不足部分。

  河南省新蔡縣人胡青娟在2007年10月的時候就進了溫嶺市為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做清潔工。2008年3月12日,雙方簽訂了(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合同書一份,約定胡青娟從事溫嶺市尚書坊小區共10幢房屋的衛生清潔工作,工作時間為上午8點到10點半,下午2點到4點半,勞動報酬每月750元,按月結算。但為民公司後來每月實際支付給胡青娟工資一直是700元、每年的節日加班費及高溫補貼180元、年終獎280元。今年5月,因為民公司退出尚書坊小區的物業管理,該小區物業由其他公司接管,而胡青娟留在了在該小區工作,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

  但在結算工資時,胡青娟要不到被扣發的每月50元工資,後來也知道自己的工資一直在同期溫嶺市最低工資標準以下,於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補發被扣發的40個月每月50元合計2000元工資,以及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差額5070元等。

  為民公司的答辯是:該公司每月實發工資雖為700元,但公司每月發給胡青娟的總工資(包括各種補貼、福利等)已超過合同約定的750元,況且根據合同,胡青娟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受最低工資約束。要求駁回胡青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從雙方約定和實際實行的內容看,事實上為民公司與胡青娟並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關係,而是全日制用工關係。而為民公司支付給胡青娟每月固定的工資為700元,少於溫嶺市同期的最低工資標準。至於加班費、高溫補貼、年終獎等,不能作為胡青娟固定工資的組成部分。

  法院另查明,2008年9月1日起,溫嶺市最低工資標準為850元;2010年4月1日起,為980元;2011年4月1日起,為1160元。溫嶺市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了如下判決:溫嶺市為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給胡青娟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扣發的工資2000元、最低工資的差額5070元、經濟補償金3482.50元,以上三項合計105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