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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學生平安保險校外遇車禍 陽光財險被判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8日 18: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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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生在投保“學平險”後,在校外被車撞傷,致五級殘疾;

  ■保險公司願支付意外殘疾保險金3000元,但不願賠付其他費用;

  ■法院認定該案例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事故;

  ■一審判決保險公司也需賠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

  新學期開學後,小劉和同學們一樣集中投保了為期一年的“學生平安保險”。在回家的路上,小劉不幸遭遇車禍被撞傷,並被鑒定為五級殘疾還需進行多次後期整形手術。在劉父的監護下,小劉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卻表示交通事故應由肇事者擔責,只願賠付3000元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青羊法院一審認定,小劉的受傷屬於保單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事故,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8萬餘元。

  小劉就讀于宜賓市南岸建國小學。2009年9月1日新學期開學,他在學校投保了陽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學生平安保險”。投保後,他從學校拿到了保險單發票。發票正面和背面,附有保險公司關於學生平安保險簡介。保險單發票還載明被保險人為小劉本人,保險費共計40元、保險金額及保險期等信息。

  去年4月9日晚上10點過,小劉在宜賓翠屏區建設路邊步行回家時,發生了意外。羅女士駕駛轎車撞上了他,小劉腿、腹部受傷。經交警認定,羅女士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雖經搶救保住了性命,但小劉的小腿、腹壁等部位多處受傷,還需日後多次進行整形治療。除了6萬餘元的住院治療費,後期整形手術費用估計還要五六萬元。經過司法鑒定,小劉經此次交通事故後,右踝關節機能完全喪失,屬於五級殘疾。

  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未果後,今年4月,小劉作為原告,將“學生平安保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劉父作為其法定監護人參與訴訟。他們要求對方支付人身意外保險金等3.2萬餘元。

  保險公司認可涉案交通事故是雙方之間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認可鑒定意見,也願意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第五級賠付標準,支付意外殘疾保險金3000元。但是,不願再支付其他費用。“根據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應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他們認為,根據小劉所持保險單中關於“學生平安保險”簡介的規定,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墊付而非自行支付的部分,不賠付。

  青羊法院調查確認,該保險單發票及所附“學平險”簡介所載明的內容包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應當包括的主要事項,約定了雙方的保險權利義務關係,是雙方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係的有效憑證。

  小劉在保險期間在校外因交通事故受傷,可以要求按“學生平安保險”賠付嗎?法院認為,根據保險單發票及所附“學平險”簡介及雙方對條款的理解,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經過核算,青羊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小劉賠付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門診醫療保險金共2.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