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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和銀監會鼓勵放貸支持保障房建設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8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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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和銀監會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認真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保障性住房建設予以貸款支持,同時也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形式發放公租房貸款。

  《通知》指出,對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凡是實行公司化管理、商業化運作、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項目自身現金流能夠滿足貸款本息償還要求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信貸風險管理的有關要求,直接發放貸款給予支持。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應按規定予以支持。

  針對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首府)城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符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前提下,向資本金充足、治理結構完善、運作規範、自身經營性收入能夠覆蓋貸款本息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放貸款。融資平臺公司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償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級政府統籌安排還款。值得一提的是,在同一個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資平臺公司承貸公共租賃住房貸款。針對地級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符合上述條件且經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評估後認可、自身能夠確保償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的地級市政府融資平臺發放貸款。其他市縣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在省級政府對還款來源作出統籌安排後,由省級政府指定一家省級融資平臺公司按規定統一借款。

  《通知》要求,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須符合國家關於最低資本金比例的政策規定,貸款利率按央行利率政策執行,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具體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項目建成後,貸款一年兩次還本,利隨本清。對於政府以外的其他機構投資建設並持有且納入政府總體規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照商業原則發放貸款。如果出現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改變租賃關係的情況,所獲得的資金應首先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

  《通知》強調,各銀行金融機構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管理辦法,加強貸款管理,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實行名單制管理,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採取切實措施確保貸款資金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