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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免徵個稅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6日 0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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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太在一間3A廣告公司任職廣告策劃,去年懷孕,今年3月份剖腹産生下了一個健康的寶寶,7月份彭太的工資帳戶上打進了一筆1.1萬餘元的費用,公司財務人員告訴彭太是社保局發放的生育保險津補貼,同時公司已為其代扣繳了個人所得稅近3000元。彭太感激之餘對於代繳稅款的金額又小有微辭,於是向自己在地稅工作的同學進行了解,同學介紹彭太撥打廣州地稅12366諮詢熱線,彭太依言進行了電話諮詢,結果令彭太非常驚喜,諮詢員告訴她,社保部門返還的生育補貼部分,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諮詢員介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的規定,從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另根據《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徵稅業務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稅發[2009]148號)的規定,企業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補足生育女職工産假期間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部分,同樣屬於生育津貼的性質,應按照財稅[2008]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男職工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取得的生育假期津貼同樣參照財稅[2008]8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上述規定取得的生育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不符合上述規定發放的工資收入,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