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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出具虛假報告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5日 1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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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8月15日訊 記者蔡岩紅 記者今天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該局就《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暫行辦法規定,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鑒證報告或者涉稅文書,未造成委託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級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改正期間停止執業;限期改正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收回註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和稅務師事務所執 業證,並向社會公告。

  暫行辦法明確,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接受委託,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的涉稅仲介機構。註冊稅務師執業,應當加入稅務師事務所。

  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承辦業務,應當以委託方自願為前提,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依據,並受法律保護。 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對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和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註冊稅務師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不得以各種方式要求納稅人接受指定的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

  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受理。

  註冊稅務師執業由稅務師事務所委派,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註冊稅務師應當在對外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和涉稅文書上簽字、蓋章,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註冊稅務師執業中發現委託人有違規行為並可能影響涉稅鑒證報告的真實、準確時,應當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中止執業,並及時向本所負責人報告。

  稅務師事務所執業不受行政區域限制。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聯合執業或者跨地區開展業務。

  公眾可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稅務總局網站提出反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