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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獲悉:康菲公司在蓬萊19—3油田C平臺周邊發現還有剩餘的來自6月17日井涌事故所溢出的礦物油油基泥漿,這使得礦物油油基泥漿溢出總量增加到2500桶(400立方米)。自事故伊始,已持續兩月之久的渤海溢油事件仍在發酵。
溢油量再度飆升
康菲公司稱,8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
7月14日,康菲公司曾表示,蓬萊19—3油田B、C平臺溢出的石油和油基鑽井液總量約1500桶(240立方米)。然而,僅僅過去一個月,又新發現了1000桶油基泥漿,這1000桶油基泥漿是再次溢出的還是殘留下來的,公眾不得而知,康菲公司也未給公眾一個合理解釋。
據康菲公司介紹,到目前為止,70%的海底礦物油油基泥漿回收工作已經完成,應急清理工作組至今已從蓬萊19—3油田C平臺海底回收了1700桶礦物油油基泥漿(269立方米),從海面上回收大約440桶油水混合物(70立方米),在海岸邊發現微量的油污顆粒已回收。
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8月7日是完成海底油污清理工作的時限,但康菲公司沒能按期完成。
康菲公司表示,正在與國家海洋局緊密合作,加快清理工作,並在積極制訂一個長期的解決方案來止住B平臺附近海底斷斷續續出現的滲油。同時,安排潛水人員正在海底清理油基淤泥,清理工作正在以最快的速度進行。
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總裁司徒瑞表示,康菲公司正加緊作業,以最大限度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同時,已經調集大量資源,以期在8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
封堵計劃受海洋局質疑
康菲公司承認,之前未盡力排查溢油風險點
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安全健康環保部總經理許先宏此前表示,溢油事件發生後,康菲公司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啟動應急措施對溢油進行回收、檢查所有設施分析滲油來源、向政府有關部門彙報、組織專家對滲油地點進行分析等。
據康菲公司介紹,公司目前採取的措施包括——900名工作人員參與溢油處理工作(其中近500人直接在溢油現場進行清理工作,約100人進行海岸巡查保護工作,還有約300人在陸地進行相關工作)、動用33艘船隻(包括工作船和潛水作業船)、部署3000米吸油欄、機動車沿海岸巡查48645公里和人工步行沿海岸巡查3289公里等。
然而,日前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組成的檢查組對19—3油田事故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時認為,康菲公司執行“兩個徹底”(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徹底封堵溢油源)進展緩慢。具體表現在:溢油風險點的排查無實質性進展;自B平臺發生溢油以來,到8月3日曆時2個月,康菲公司未查明B平臺附近海域溢油點的詳細情況,C平臺是否還存在溢油隱患;對切斷溢油源採取的只是臨時性措施;對溢油一直未得到完全控制始終沒有拿出詳細可靠的封堵措施。
目前,蓬萊19—3油田C平臺附近海域持續有油花溢出並形成油膜帶,B平臺雖然臨時安裝了集油罩,但附近海底仍然有油花間歇性溢出。
針對以上問題,北海分局檢查組首先要求康菲公司對B平臺附近海底新出現溢油點做出説明,康菲公司竟稱該點為原來的溢油點,外側發現油花是因為集油罩罩錯了位置。對這樣的敷衍説法,北海分局檢查組提出嚴重質疑和嚴厲批評,當即責令康菲公司對原溢油點周邊海底重新進行一次淺剖和側掃聲吶探測,確定是否是新的溢油點,並及時提交探測原始數據和評估報告。8月7日,康菲公司終於向北海分局承認,該區域發現2個溢油點,相距10.8米,並承認之前未盡力排查溢油風險點。
檢查組同時對康菲公司提出嚴重質疑的還有“B平臺附近海底滲漏封堵計劃”。康菲公司提出的封堵計劃僅是一個減壓和B23井棄井的措施計劃,由於尚未完成對B平臺溢油點的海底溢油通道探測,因此其封堵計劃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措施。
公眾利益遭漠視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亟待改變
溢油事件發生之後,由於波及範圍廣、影響面寬,廣受社會各界關注。
然而,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公眾才知情,且在國家海洋局多次提出措辭嚴厲的批評和整改措施的情況下,康菲公司溢油回收及補救方面依然步履蹣跚。
記者在康菲石油公司網站上看到,康菲公司的目標是安全環保地作業,使包括公司員工、承包商、客戶、鄰居或社區的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會受到損害。
然而,從出現事故後拖拖拉拉、應付了事、對公眾利益置若罔聞的行為中,絲毫看不到康菲公司所許諾的社會責任。
記者曾就這一問題致電康菲公司,康菲公司稱,一方面公司與政府有關部門保持緊密溝通,一方面在公司網站建立“渤海溢油”網頁更新進展情況,並通過媒體解答問題。
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對於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補償的法律機制,我國業內已經呼籲多年,但在立法層面始終沒有建立相應制度,對於各類開發活動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的補償和賠償大多停留在口號上。目前海洋開發熱度高漲,已經對海洋生態造成巨大壓力和威脅,需要從法規制度上對保護海洋和海岸帶生態環境予以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我國相關法律的確存在不適應海洋石油開發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現象,特別是海洋環境一旦遭受污染,其影響範圍較大、後果比較嚴重、持續時間較長,現行法律規定的最高20萬元的處罰不足以彌補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失和修復需要的成本。我們需要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完善,以改變“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