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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執行修改後的個稅法有關問題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0日 1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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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 記者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稅務總局已于近日下發公告,對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公告稱,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還稱,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告指出,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如下: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産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