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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修訂的個稅法,9月1日起將執行3500元費用扣除標準。那麼,8月份工資在9月份發放,在計算繳納個稅時能否按3500元扣除?記者獲悉,對於這個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稅務總局已于8月5日下發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46號),其中規定,按照“實際取得”收入時間執行新標準。
對此,稅務部門專家解釋,根據稅務總局這一規定,8月份工資9月發放可按3500元新標準扣除費用。
舉例:某單位於2011年9月8日向員工發放當年8月份的工資收入(扣除“三險一金”)5500元,並扣繳其應納個稅款,在2011年10月10日進行納稅申報。由於員工實際取得工資時間是9月1日之後,因此,應適用新的3500元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稅,即該員工應納個稅額=(5500元-3500元) 10%-105=95元。據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