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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3人侵犯個人信息獲刑 含7名電信單位人員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8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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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8月5日對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偉帆等7人作為電信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劉紅波等14人以買賣等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劉蕾等2人幫助毀滅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據了解,該案是目前北京最大的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

  電信單位職工

  非法手機定位獲利被定罪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3月至12月間,被告人謝新衝、黃偉帆等7人,作為電信單位工作人員或者經電信單位授權直接從事電信相關業務的人員,利用電信單位服務平臺,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被告人劉海亮等人,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其中,被告人謝新衝係北京京馳無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運維部經理。2009年3月至12月間,謝新衝先後多次為他人提供的90余個手機號碼進行定位,非法獲利9萬元。因提供非法手機定位被定罪,在北京尚屬首例。

  據了解,京馳公司是北京地區唯一一家提供SIM卡定位服務的私營公司,主要業務是通過基站,對長途貨運車輛等合法定位需求用戶提供定位服務。按規定,京馳公司是不能對有語音服務的SIM卡進行定位的,但該公司對此疏于審查,公司運維部經理謝新衝將90余個手機號摻雜在正常業務裏進行非法定位。

  網上QQ群交易

  倒賣或提供個人信息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3月至12月間,被告人劉紅波、劉海亮等14人將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相互進行倒賣。

  被告人劉紅波利用QQ聊天軟體,註冊多個QQ賬戶昵稱,從他人處非法購買機主信息、通話清單及手機定位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300余條,然後加價倒賣或非法提供給他人。

  被告人路寬則以現實交易、QQ聊天、撥打電話、發送短信、電子郵件等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20余條,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

  被告人陳鑫鋼,以QQ聊天、手機通信的手段,非法獲取通話清單、戶籍信息、機主信息等近200條,並將獲取的上述信息用於尋人調查業務或通過實際交易、網絡進行出售或提供給他人。

  公訴人介紹,本案中的交易信息大多數被調查公司買走。“有些被個人用於維護利益,比如説債主追查‘老賴’的行蹤;有些是夫妻之間追查出軌信息。但是,還有一些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比如詐騙、綁架。”

  點擊

  案發 “私人偵探”非法跟蹤被發覺

  本案案發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張某調查丈夫外遇,並雇傭“私人偵探”跟蹤,結果被其丈夫發覺,雙方因發生肢體衝突而報警。

  此外,也有其他被跟蹤的受害人報警,警方調查發現其中涉及非法提供、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犯罪行為,順藤摸瓜牽出此案。

  危害 多個省市公民個人信息洩露

  本案中,因個人信息被洩露而遭到非法調查的公民涉及全國多個省市,涉及的公民信息種類齊全,包括公民的座機、手機通話記錄,手機短信清單,手機定位信息,座機、手機登記信息,公民個人戶籍信息,銀行賬戶查詢,車輛檔案信息,房産登記信息。而很多受害人並不知道自己已經“受害”了。

  説法

  檢察官:QQ群責任缺乏法律界定標準

  辦案檢察官孫威介紹,本案中所有個人信息買賣的招攬、洽談、交易,都是在網上QQ群裏進行的。這些QQ群活動頻繁,最大的一個QQ群裏就有相關從業人員近500人,類似的QQ群在網上能查到數十個。

  對QQ群在本案中的監管責任問題,在法理上很難界定,因為QQ群只是提供一個平臺,至於建群者用來幹什麼,QQ管理者應該有一定的社會責任,但到什麼程度,在理論上還沒有一個界定標準。

  孫威認為,從社會防控此類犯罪的角度講,除了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還應加大行政管理、民事訴訟的力度,法律應該明確公民個人信息遭非法洩露後,能否向存在過錯的單位、機構索賠,以及如何賠償,以有效遏制洩露信息的情況發生。

  法官:金融電信單位應加強員工管理

  該案審判長徐輝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醒,國家機關、金融電信等合法接觸、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組織要健全保密制度,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的教育和管理,以阻斷涉及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的信息來源。同時他提醒合法接觸、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人員,以及可能或正在從事涉及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要以本案被告人為誡,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