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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潰壩牽出腐敗案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6日 16: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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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調查信宜紫金潰壩案過程中,一串貪腐“蛀蟲”隨之落馬。8月5日,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對該市國土資源局前後兩任局長葉瑞昌、溫平生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分別判處葉瑞昌有期徒刑16年,溫平生有期徒刑14年。

  溫平生也曾經擔任錢排鎮委書記。早在今年1月,原信宜市錢排鎮黨委書記李平、原信宜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局長莊達耀也同樣因受賄罪被信宜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年。

  兩名局長貪污受賄

  信宜市紀委在調查“9.21”潰壩事件過程中,發現該市時任國土資源局局長溫平生及前任國土資源局局長葉瑞昌涉嫌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並於同年10月5日將該線索移交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偵查。

  2002年1月至2010年4月,葉瑞昌任信宜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為他人辦理土地證書、徵地手續、減免有關土地規費、工程承包和提拔任用幹部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送的美金1萬元,人民幣共計162.2萬元;以虛構接待費、下鄉費、差旅費等方式,騙取單位公款共計81.5多萬元歸個人所有。

  而溫平生則在任信宜市錢排鎮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于2006年至2008年間,在為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協調礦群關係過程中分別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所送人民幣66萬元。2010年5月,溫平生任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為他人介紹承包建設工程、辦理稀土礦開採手續、協調房地産商用地關係等,共收受賄賂人民幣14萬元。2008年至2010年,溫平生在任信宜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虛構業務聯絡費、接待費、辦公費的方式,騙取單位公款共計66萬元歸個人所有。

  兩被告人的貪污及受賄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財務經理銷毀憑證

  8月5日,還有一名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員被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8月,被告人遊明祥在任信宜紫金礦業有限公司財務經理期間,在該公司在辦理事務的開支中用80萬元行賄時任錢排鎮委書記的溫平生和鎮長的李平。遊明祥為掩蓋此款項開支真相,先後虛構事實,偽造五單支付“陳中維”土地補償費單據衝入賬內進行平賬,且于2010年4月和2010年8月,將上述辦理事務支出的原始憑證全部銷毀。

  2010年10月19日,遊明祥向辦案部門主動交代了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犯罪事實,還交代了與公司領導一起送錢給有關領導的違法事實,使辦案部門在辦案中及時發現和掌握他人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遊明祥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原始憑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結合被告人自首及悔罪等情節,法院依法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記者林潔、通訊員林勁標、陳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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