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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明確借殼上市標準 研究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6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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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5日發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界定借殼上市定義,首次明確借殼上市標準,並減少審批環節,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與通過定向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一站式”審核。此《決定》自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此外,證監會正在研究論證推行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

  《決定》旨在規範、引導借殼公司,對借殼上市確定較高標準,擬借殼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在3年以上。根據新辦法,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資産總額,佔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期末資産總額比例達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購買資産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這一要求已與首次公開發行標準接近。

  監管重點更加突出持續督導效果,借殼上市應當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要求。考慮到某些行業的特殊性,在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出臺前,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企業,暫不試用該借殼上市規定。

  《決定》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産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調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産。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可以同時通過定向發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辦法辦理。允許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與通過定向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一站式”審核,一次受理,一次核準,以減少並購重組審核環節,提高市場效率。

  此外,證監會正在研究論證推行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近期,證監會將抓緊改進完善相關配套支持系統,研究草擬出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分道制試行辦法,在條件成熟時啟動實施工作。起步階段可由具備條件的主體和區域先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