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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開山壓縮機銷售貨物開借條走私帳被指偷稅漏稅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5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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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日報》先後於7月29日和8月3日發表題為《浙江開山壓縮機未上市遭內部人舉報董事長稱不想上市》、《開山壓縮機被指環境污染嚴重上市環保核查遭詭異架空》兩篇報道,質疑今年3月底已過會的擬上市公司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山壓縮機”)存在隱瞞關聯銷售客戶、嚴重污染環境等諸多問題。

  近日,有知情人士再度向本報記者爆料,開山壓縮機曾有相當長的時間銷售貨物收款只打借條或收據,貨款走個人私帳,有可能存在較為嚴重的偷漏稅行為。

  隨後,本報記者多次電話或短信聯絡開山壓縮機董事長曹克堅、董秘楊建軍,但截至發稿,都能未得到回應。對此,昨日有稅務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事實確鑿,這樣的行為肯定不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呼籲主管稅務機關介入,查證開山壓縮機是否有偷漏稅行為。

  銷售貨物開借條走私帳被指偷稅漏稅

  爆料人自稱曾是開山壓縮機西南地區的代理商,據其舉報,在曹克堅1998年入主開山控股(開山壓縮機母公司)之後,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裏,以供貨給予一定折扣為條件,向代理商供貨後收款只打收據或借條。而涉及到的貨款金額,“一般一個月少的幾百萬,高的一千多萬,總共這麼多年,大概有幾千萬。”該人士表示,這種狀況至少一直持續到2005年他離開開山壓縮機公司。為了佐證自己的説法,這位爆料人也提供了部分當年的付款的收據。

  這一消息也得到了開山壓縮機原銷售總經理包鋼的證實。據其了解,至少在1998、1999和2000這三年間,開山壓縮機存在銷售貨物收款時不給發票只打借條或收據的情況。

  “因為當時我做銷售老總,心裏清楚,借條出去,月底收回來。”包鋼同時表示,雖然收回來的借條月底會統一補發票,“票肯定是補的,但補多少就不好説了。譬如一個月銷售一千萬,但只補了一半票,這都不好説。”

  “(借條)交給曹克堅後,他跟財務人員去操作的。我偶然看到過一兩次財務人員寫出來的一大疊發票。但這些發票曹克堅不可能會寄給對方,肯定是保存在他那裏。”包鋼道。

  資料顯示,開山壓縮機主營業務為空氣壓縮機的研發、生産和銷售,目前主要産品為螺桿式空氣壓縮機、活塞式空氣壓縮機及其相關零配件。

  而包鋼透露,就其所知,至少有包括空氣壓縮機、空氣壓縮機的配件膠管在內的四種産品的銷售都或多或少存在補票的行為,而大概有二三十家代理商都是採用類似的操作模式,“每個月能有三五百萬吧。”

  不僅如此,前述爆料人還透露,除了購貨打借條或收據,他們當時的貨款並不是走開山公司的公帳,還是打到負責銷售的業務員的私人銀行賬戶中。“這些都有證據,上銀行一查就知!”該人士道,“所以我覺得他很可能存在偷稅漏稅的問題。”

  偷漏稅情況嚴重可判刑

  專家呼籲稅務部門介入調查

  “如果是一個設備代理商,幫公司代理設備買賣,按照中國的增值稅政策,這應該屬於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行為。”對此,昨日,本報記者也採訪了中國企業財稅管理研究院院長謝學燾,他指出按照上述情況,公司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同時,“把交易金額打到個人賬戶上的作法是不符合企業的財務管理規則的,無論是企業的內控也好,財務管理也好,或者從稅收管理的角度來説,都屬於不合法的行為。對於企業來説,所有公司的錢都必須在賬面上通行,不能在帳外循環。個人和公司法人是兩個截然不同的主體。”謝學燾道。

  他指出,如果開山壓縮機上述被舉報的內容屬實,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介入查證公司存在偷漏稅行為。

  而對於如果查實企業確實存在偷稅漏稅的行為,又將受到何種法律處罰的問題,法德律師事務所曹湛律師昨日告訴本報記者,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此外,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