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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價味千拉麵門:商家愛忽悠罰太輕是首因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4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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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體曝出,號稱用豬骨熬製的味千拉麵湯底是用濃縮液勾兌而成,每碗湯的成本不過幾毛錢。

  上海市食監部門披露“味千拉麵湯底”共有5種半固態調味料,其中3種是以“豬骨湯精”為主要原料。工商部門正就其涉嫌虛假宣傳展開調查。

  “骨湯門”曝光不久,味千又捲入添加劑超標風波,雖然目前尚未發現“味千白湯”中有添加違禁的食品原料。但農大食品學院營養與食品安全係副教授范志紅認為,即便加料無害也應告知消費者。

  法律看點

  1.味千虛假宣傳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2.消費者能否因商家廣告與食品不符起訴維權?3.對商家做虛假廣告宣傳的處罰,是否力度不夠?

  律師解讀

  虛假廣告宣傳面臨數倍罰款

  如果味千做虛假廣告的行為嚴重,達到相關刑事法律標準的,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中有虛假廣告罪,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市律協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友山律師解釋,此類處罰多按照虛假廣告費用為基礎,處以數倍的罰款。

  根據《廣告法》第37條的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商家利用廣告虛假宣傳應予追訴的情形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拉麵湯料不實味千欺詐食客

  葛律師説,對於企業的欺詐行為,我國多部法律都有明確規定。

  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虛假、誇大。

  所以,如果味千拉麵的宣傳與實際出售的食品不符,那麼就是欺詐消費者。

  消費者上當可索雙倍賠償

  葛律師表示,如果消費者曾在味千拉麵店吃過面,則可根據“消法”以味千虛假宣傳,所售食品與宣傳不符為由,要求味千進行雙倍賠償。

  而且,如果味千拉麵經檢測不符合相關食品標準,消費者還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向味千索要十倍于消費價格的賠償。

  此外,如果消費者因為食用味千的拉麵導致了其他的損失或傷害,如腸胃不適等,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味千賠償醫療費等費用。

  處罰力度輕企業“傷得起”

  在發達國家,餐飲服務企業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將面臨數百萬美元的鉅額處罰。

  然而在國內,企業一般只需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便可了結風波。

  葛律師認為,對餐飲服務企業來説,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設定的違法成本太低,威懾力遠遠不夠,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因此,要維護消費者權益,就應在立法上對商業欺詐零容忍,對無良商家加大懲罰力度,這是我國法律目前急需要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