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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千拉麵是否犯了欺詐罪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4日 14: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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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念龍(東莞)

  很多年前,一句口號風靡江湖——“一片抵四片”。這是“以量取勝”派的接頭暗號。今天要説的,是這個派別的最新掌門人味千拉麵,在打了十多年的雁之後,終於被雁啄了眼的故事。為什麼值得一説?因為他被啄得有點冤。

  也怪他們膽子大,竟硬生生將湯底的鈣含量拔高了30倍,達到了1600毫克之巨。1600毫克啊,那是什麼概念?相當於在湯裏扔了大半根粉筆。難怪這湯底能白得這麼徹底了。

  群眾是個奇怪的動物。一忽兒説廣東的水裏含鈣太高(所謂的“水太硬”),喝了容易得結石;忽而又為了麵湯中的飄忽不定的鈣含量瘋狂排隊(也算得上是“心太軟”了)。

  營銷界對於這股神秘力量一直把握不準,但是,不管怎麼著,把量搞上去總是沒錯的。

  在我看來,味千的問題,在於用一個消費者根本不在乎的賣點,試圖做主題營銷。而最大的問題是,這賣點並不真實。在現在這個輿論環境下,虛假的東西不是不可以用,但如果你是大樹,那表面上的功夫可是來不得半點虛假的啊。至於暗地裏用啥勾當,那就自求多福了。

  媒體狂歡之餘,律師們當然也不會閒著。成都的《華西都市報》的記者同志聯絡了四川合勝律所的易衛律師,讓他談點看法。易大律師稱“其擅用檢驗報告為自己的宣傳增加説服力,是拉虎皮做大旗 ,同樣也構成欺詐罪。”(見《華西都市報》2011年7月29日報道)

  這一聲招呼,可把我這個看過兩個法條的人炸得外焦裏嫩。呵,現在的律師可真敢説話,竟生造了一個罪名,讓味千活生生當了冤家。

  要知道,中國可是斷然沒有“欺詐罪”這一罪名的啊。就算易大律師一時激動,將“詐騙罪”誤説成了“欺詐罪”,味千拉麵也絕對沒有這個榮幸來擔當。

  刑法給人定罪,除了要規定了這個罪刑之外(“罪刑法定”原則),還得滿足主體適格、主觀過錯、客觀行為違法等幾個要件,缺一不可。而味千事件正好每一項都不符合,這可是一個普法的好案例。

  “主體適格”的意思是某些罪刑只有特定的當事人才能犯,比如單位就絕對不可能犯重婚罪。同樣的道理,刑法規定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自然人,所以,作為單位的味千拉麵,當然和詐騙罪絕緣。

  詐騙罪在主觀上要求犯罪人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味千雖然希望你掏腰包是爽快大方,但人家可沒有想過非法佔有你的財物。客觀行為上,退一步講,就算味千用高鈣口號忽悠我們直接送錢給櫃臺,但這區區二十來塊,也絕對算不上“數額較大”。

  當然,雖然味千不構成詐騙罪,但如果消費者能夠舉證説明自己被騙去喝湯了,並且造成了損害,欺詐消費者行為還是可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