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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光沒有想到自己剛剛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還不到半年時間又一次坐到了被告人席上,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日前,雲南省文山市法院刑事審判庭內,王紹光低著頭,心情複雜地聽審判長宣讀判決:“被告人王紹光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12月,曾任雲南省富寧縣衛生局黨委書記、局長的王紹光,因涉嫌受賄、私藏彈藥罪由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移送富寧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富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6月期間,王紹光利用職務之便,為晁某等10余人在衛生系統建設工程項目、醫療器械採購、確定藥品配送企業招投標、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單位等過程中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共人民幣152萬餘元、美元1000元。此外,辦案人員還從王紹光的住所搜查出軍用子彈163發。2011年1月23日,富寧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紹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私藏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産20萬元。
一審判決後,細心的檢察官查閱卷宗,又發現王紹光的合法收入與實有資産明顯不相符合的線索。據此,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檢察院反貪局對該案繼續偵查。
經查,2005年1月至2010年9月,王紹光在任富寧縣衛生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合法收入與實有資産不相符:總資産及各項支出共計人民幣560余萬元、美元1000元,而合法收入包括工資、銀行貸款、房租收入、投資收入及任職前資産共計人民幣18萬餘元,加上受賄所得人民幣152萬餘元、美元1000元,另有幾百萬元無法説明來源。案件偵查終結後,按照指定管轄原則,移送文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文山市檢察院起訴後,文山市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定,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王紹光有期徒刑二年,227萬餘元贓款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至此,王紹光因犯受賄、私藏彈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法院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記者何赟 通訊員張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