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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無辜的乘客被拋出車外,其所乘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能否為司機分擔部分賠償?對於廣大市民關注的乘客受傷如何賠償的問題,日前廣州法院有了統一的判賠標準。即乘客單純摔傷,本車交強險不賠;乘客被拋出後又被撞,本車交強險一定要賠。
【案例回放】
的士撞貨車 甩出貨車副駕乘客
不少司機提出疑問,乘客在交通事故中被拋出車外受傷,能否讓保險公司按交強險賠償,從而減輕自己的負擔?這類事故並非罕見,但法院的判決卻各有不同。2009年7月11日,廣州市番禺區發生一起交通肇事案,難倒了多名經辦法官。
2009年7月11日下午5時許,一輛佛山貨車行駛至廣州市番禺區路段時,宋某駕駛番禺出租車突然違規轉到另一車道,與躲避不及的貨車發生了激烈相撞,當時乘坐在貨車副駕駛位上小陽,被狠狠拋出了車外。
事後,小陽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醫院曾兩次出具《病重、病危通知書》,寫明:小陽因重型顱腦損傷、原發性腦幹損傷,頭皮撕裂傷而病危、病重。雖然小陽最終脫離危險,但由此造成的後果及損失該由誰負擔?
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的哥宋某違規駕駛,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司機承擔次要責任,小陽不承擔事故責任。而小陽了解到,肇事的貨車和出租車均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其中,出租車登記車主係番禺石基某運輸公司,事故發生時宋某只是替班司機。
在多方交涉無果後,小陽將駕駛人、保險公司、車主、車輛支配人等訴至法院。
【觀點對碰】
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規定,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對“本車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小陽被拋出車外受傷,是否屬於貨車上的“本車人員”?能否作為“第三者”獲得貨車的交強險賠償?自交強險制度建立至今,這類案件並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經辦此案的一審、二審法院及多名法官對此所持觀點亦産生了分歧。
一審:貨車的保險公司要賠
理由:因交通事故拋出車外,偏向保護受害者
一審的番禺區人民法院認為,小陽在交通事故發生前確係本車人員,但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被拋出車外,結合其重型顱腦損傷的情況,有理由相信,小陽受傷主要産生在墜地時。
該法院認為,在小陽因交通事故拋出車外重型顱腦損傷時,已不屬於本車人員,從出於保護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角度出發,貨車的保險公司應對小陽的受傷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番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出租車和貨車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各自在交強險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小陽的損失;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貨車的保險公司不賠
理由:沒有碰撞就不會被拋出,貨車沒有過錯
判後,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小陽是否屬於“本車人員”應當根據其在交通事故發生的瞬間的空間位置進行判斷。
該院認為,交通事故發生時,小陽在車內,車輛碰撞後他才被拋出車外,如果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兩車的碰撞,小陽不會被拋出車外,且被拋出車外後受傷並非由出租車再次碰撞所致。因此,小陽沒有由“車上人員”轉化為“車下人員”,貨車的保險公司不需按交強險賠償。
日前,廣州中院終審改判,出租車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賠償限額內賠償1萬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2.5萬餘元,的哥宋某賠償15萬餘元,出租車車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貨車司機賠償5.9萬元,而貨車的保險公司不需賠償。
【法官點評】
統一判賠標準
日前,廣州法院賴法官就這起典型案例進行點評。賴法官指出,《交強險條例》將“本車人員”排除在第三者範圍之外,主要考慮到乘客與司機之間的信任關係,以及乘客對於行駛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意外具有一定的預見和防止能力。此外,《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車輛從事客運服務必須購買承運人責任險”,這在一定程度上對此類不特定的乘客的權益已經提供了保障。
本案中,小陽基於外力被甩到車外,同乘關係被改變,但這種外力導致的空間位置的改變並不能否定在事故前的信任關係,故小陽不屬於交強險中“第三者”。
法院對類似案例統一了兩種判賠標準。一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被拋出車外受傷,本案被作為判決的參考典例;二是受害人被拋出車外後再次受到車輛的碰撞或碾壓受傷,本車交強險一定要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