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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捲入房産糾紛案 鳳凰股份或面臨超4億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4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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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鳳凰股份(600716.SH)今日發佈關於民事訴訟的公告,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蘇鳳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置業”)于2011年8月1日接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傳票、應訴及告知合議庭組成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文書,事由為南京賽特置業有限公司、南京建鄴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原告)訴鳳凰置業(被告)有關合作房地産糾紛案。

  公告稱,原告于2007年11月,通過公開招投標交易方式取得南京市NO.2007079地塊。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和鳳凰置業簽署《合作協議》,將該地塊中的雨花臺區西營村地塊(規劃總建築面積為193300平方米)轉讓給鳳凰置業。為了有利於項目轉讓,通過雙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南京鳳凰置業有限公司的方式進行轉讓。原告又與鳳凰置業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原告將所持有的南京鳳凰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鳳凰置業,南京鳳凰置業有限公司成為鳳凰置業的全資子公司。

  此外,雙方在2008年《合作協議》中約定,項目由原告按每平方米11300元的均價承包銷售,銷售結束時銷售價格不足部分由原告彌補,超出部分扣除所有國家規定的稅費後歸原告所有。事後,原告並未按照鳳凰置業要求與南京鳳凰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包銷協議。2009年10月,原告南京賽特置業有限公司和南京鳳凰置業有限公司委託江蘇東恒置業顧問有限公司擔任該項目的全程營銷策劃和銷售代理,原告實際未對該項目進行承包銷售。

  由於後來“鳳凰和美”第一、二期的銷售價格均超過了11300元/平方米,原告起訴要求鳳凰置業支付超過11300元/平方米的差價款項。

  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523萬元;判令被告將已銷售的“鳳凰和美”項目第一、二期,商品房銷售價格超過11300元/平米以上部分的款項合計38550萬元支付給原告;此外,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但是,鳳凰股份認為,原告未按照《合作協議》之精神籤訂包銷協議,未實際充分履行合作協議條款,因此無權對價差部分主張權利,但由於本案尚未經過法院審理,訴訟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尚無法準確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事項對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此案最終結果如何,《證券日報》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