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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給自己的愛車盡最大保障,很多車主都願意買儘量多的車險。為了減少風險帶來的損失,一般人為自己的新車買了“全險”。然而,買了“全險”後,有些車發生事故的時候,確引起糾紛,多數是由於車主對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與實際理賠産生較大偏差引發的。
據了解,所謂“全險”是指投保人為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險、車身劃痕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損險、盜搶險等。不過,上述保險産品並非對車輛出現的全部事故損失都給予賠付。實際上並不存在能夠保障一切風險的保險産品,每個險種都有不同的保障範圍,同時也規定了免責條款。例如,出現司機酒後駕車、無照駕駛、車主不按法律規定進行車輛年檢等情況,保險公司均不進行賠付。因此,在投保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險條款的保障範圍,尤其是要仔細閱讀説明保險公司在哪些情況下不負賠償責任的免責條款,根據自己實際的情況選擇所需要的風險保障。
以下事故“全險”是拒賠的
1、車內物品爆炸並不在車損險和自燃險承保範圍之內。
2、車輪單獨損壞(指僅發生輪胎、輪輞、輪轂罩的損壞)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
3、被水浸後的發動機因二次打火受損,並不在“全險”的承保範圍之內。
4、有人為惡意破壞等行為導致上述車身局部受損則不在賠付範圍之內。
5、車輛零部件被損或被盜。
6、車輪單獨被盜、車燈或者倒車鏡單獨破損等都不能獲得賠付。
7、車本身所載貨物導致的車輛受損不能獲得賠付。
8、機動車撞到他人只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加以賠付。所謂第三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駕駛員視同於被保險人)以外的人,但在保險條款中卻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範疇之外。
9、車損險、盜搶險所承保的範圍一般只限于車輛本身,因此,通常情況下,車上物品被盜卻鮮有保險公司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