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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大佬要求投資稅負改革 專家表示目前時機不成熟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3日 14: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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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板的誕生,帶動了創投行業的發展,全民PE成為創投市場去年的寫照。當創投機構獲得豐厚的資本盛宴後,他們除了在項目上爭搶之外,開始把目光投向了創投業的稅負問題,針對投資稅負改革的話題成為業內投資大佬們熱議的話題。

  7月29日,投資界的大佬們熊曉鴿、靳海濤、王能光、林向紅等與發改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負責人齊聚《首屆中國創投投資行業峰會》,針對創投行業內存在的問題和發展方向展開了高峰對話,其中,創投業稅負改革則是他們討論的重點。

  創業投資稅負要改革?

  據了解,早在2007年,國家財稅部門針對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發佈了《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簡稱“31號文”)。緊接著,在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在31號文基礎上,又出臺了《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簡稱87號文)。新文件的出臺得到了業界人士積極響應,有了新政策新法規,創投業也享受到了國家的政策扶持,但是,隨著創投業的快速發展,在看似一片藍海的創投領域,當創投大佬們在收穫勝利果實的時候,稅負讓他們感到了“壓力”。

  深圳創新投董事長靳海濤首先提出在創投業公司制和合夥制投資公司在稅負方面存在著不平等的待遇。

  靳海濤表示:“只有當創投基金所投企業符合“中小”和“高新”雙重標準時,才能以該被投企業的投資額來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但投資的時候,很多企業還不具有中小和高新的資質,所以有一個甄別的問題。”

  在靳海濤看來,目前能享受國家抵扣所得稅的企業相對很少,因此,國家針對創投的鼓勵扶持政策還需要加大落實力度,某些不合理的規定應該進行修改,特別是是關於所得稅抵扣問題。

  靳海濤強調,現在的稅收政策對公司制的創投存在雙重納稅的問題,對合夥制創投也存在稅收不公正的問題,公司制創投在創業投資的發展歷程中有優勢,但相關的稅收政策與合夥制相比有較大的差距,阻礙了公司制創投的發展。合夥制的企業不是納稅主體,所以很多創投人為了規避稅收會採取合夥制。因此,“儘快推出綜合的優惠政策,使得公司制的創投和合夥制的創投是一致的,而是更利於長期,更利於品牌建設,更利於把投資位置前移的公司制的形式創投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

  江蘇高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張偉也認為:“目前對公司制創投來講,需要在企業和投資者環節雙重納稅,這顯然有失公平。對合夥制創投來講,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合夥企業不可以比照目前的所得稅法,因此合夥制創投無法用稅收政策鼓勵合夥制創投企業投資早期企業。”

  改革時機目前不成熟

  針對合夥制的創投企業發生損失進行的投資損失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孫午珊則作出了回應,並表示,合夥制企業的投資和公司制創投企業的稅負是一樣的。

  孫午珊表示:“合夥制企業發生的投資損失也可以按照對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徵收個人企業所得稅規定,在計算徵收生産經營所得時在稅前扣除,這是跟公司制的創投企業是一樣的,合夥制的創投企業發生了投資損失也可以在生産經營和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稅前扣除的。”

  據孫午珊介紹,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的,可以享受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抵扣不完的,當年的應納稅不夠抵扣的,還可以在以後年度結轉時繼續抵扣。

  對於稅負改革,深圳創投協會同業會常務副會長王守仁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創投業的稅負改革目前是行不通的,創投業應該擔負起社會責任。

  據王守仁表示,創業板的誕生,給企業帶來豐厚資本的同時也讓創投企業獲利不少,賺錢後的創投企業不應該把眼光盯著稅收減負方面,而應該擔負起一種社會責任,因為社會上還有許多低收入人群需要國家的扶持,擺在創投企業面前的問題是如何發揮其作用,把投資真正放在需要幫助的中小企業身上,而不是逐利IPO前的項目,以營利為目的。

  譽華投資總經理李波則對記者表示,根據我國創投行業的現狀,可參考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在政策層面上將公司制創投與合夥制創投的稅負進行一定程度的比照,綜合考慮LP、GP的投資收益與管理收益,將有利於整個國內創投行業的良性發展。但是,目前對創投行業的稅負改革時機還不成熟。另外,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如何在降低稅負,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上達到共識,同時,能夠規避相關合理稅負流失等問題上,還要有一個階段的探討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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