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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價虛高的解藥
能夠找回藥品價格失真的,絕不是政府的統一定價,而是能夠保障市場主體自由選擇權利並使市場機制賴以運行的法律規則
文 高紅梅
在集中招標採購制度“越招越高”之後,藥品價格又陷入基本藥物招標制度“中標死”的泥潭。政府統一定價,已然成為附著在中國藥品價格機制上難解的符咒。
什麼是合適的藥品價格,政府能夠定出合適的藥品價格嗎?
商品價格的本質是意定,即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的價值、供需比例博弈而願意達成的一致,任何強大的組織都不能代替,政府,亦或是軍隊。市場價格機制就是一部能夠自動運作的優良機器,只要每一個部件都在它正確的位置,它就能按照它的構造和工作原理神奇地正常運轉。那麼,作為商品,藥品是特殊的嗎?應該摒棄藥品的市場價格機制嗎?答案是否定的。藥品通常被認定為關係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並被冠以公益之名,但若以其與人的生命和健康的關聯度作為衡量標準,藥品實無獨特之處,因為食品與人的生命和健康的關聯度更高,且消費食品的人數更多,食品的被消費頻率更高、消費量更大。假使以此認定藥品具有所謂的公益性,食品的公益特性應該更強,因為它關係的是每一個人的生存,而藥品只與患病的人相關而已。市場經濟,只有合意而成的價格,沒有合適的價格。
所以,政府以制定合適價格為起點的藥品價格管理邏輯的錯誤,才是目前藥品價格問題産生的根源。
藥品價格管理通常被疑為市場機制可能失靈的領域,但究其根理,並不是其與公民的生存權和健康權的關聯度,而在於消費決策的專業依賴性,消費者不能像購買大米那樣隨意地自由選擇,而是要借助具有藥學、醫學知識的專業人員完成決策。醫療機構和醫生在替消費者進行藥品選擇時,出於自身獨立利益追求,會扭曲真實的市場需求。與此相配的價格治理途徑應該是通過制度的設計,管制信息不完全情況下的醫療機構和醫生的誤導消費行為,需求信息還原,市場機制原理會自動運行,價格即會逐步趨向於均衡。
一個來源於中醫的術語——標本兼治,可以清晰地解析目前政府定價對於藥價治理的作用。現行藥品價格機制的“標”是藥品價格失真,“本”則是消費者因信息不完全而無法有效行使的消費決策權。但是,政府直接定價,公權力的影響目標正是“標”——藥品價格本身,與之相對的,被損害的卻是“本”——市場主體的自由決策權。應然的結果是,藥品價格從虛高演變為虛高與虛低並存。
合理的藥品價格很重要,但消費者對於藥品的選擇權利更重要。因為合理價格是結果的公平,而公民自由選擇的私權利卻涉及機會的平等。藥品的消費者正是在政府定價欲達的結果平等中遺失了選擇的自由。市場機制是主體基於利益關係依規則而自動運行的,如果主體關係的法律界定正確,規則會指引行為,而無須政府代為。依管理大師吉姆 柯林斯所主張的管理觀念,藥品價格管理目前最重要的亦應是“造鐘”,而不是“報時”。應通過法律制度科學確定價格主體的關係、權利與義務,如醫療機構和醫生在替患者做藥品選擇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此阻遏影響市場機製作用的誤導行為,而不是直接確定出價格。
能夠找回藥品價格失真的,絕不是政府的統一定價,而是能夠保障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權,以使市場機制賴以運行的法律規則。擺脫政府定價思維的局囿,將管制的焦點轉移至規則的建立,藥品價格機制才能重生。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