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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成功遣返的必然與偶然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2日 14: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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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風/文

  7月23日下午,賴昌星從加拿大押解到北京,歷時12年的遣返案畫上句號。實際上,直到他被送上回國飛機之前,各方人士還在猜測著他的命運。

  賴昌星的成功遣返是在大量必然因素和偶然因素的交織中實現的。解析這些複雜因素,對於繼續有效開展境外追逃具有借鑒意義。

  成功遣返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應該説是加拿大法律和各主管機關對外國逃犯的不容。1999年8月抵達加拿大後,賴很快喪失了合法居留的資格,因為加拿大的移民法不允許一個涉嫌嚴重犯罪的外國人在本國長期居留。他向加拿大移民部門申請難民保護,被拒後又先後向加拿大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復議和上訴,結果各級法院均維持對其難民申請的拒絕。

  雖然在對賴昌星執行遣返問題上一波三折,拖延了很長時間,而且其間賴昌星曾一度在加拿大獲得工作許可,但是,加政府和司法機關對賴昌星非法移民地位的認定一直沒有改變,被遞解出境的前提從未解除。

  第二個重要的必然因素是:賴昌星及其律師錯誤地估計了形勢,繼續以回國後將被 “秘密處決”和“刑訊逼供”為由針對第二次遣返前風險評估結論提出質疑,殊不知2007年後出現了許多有利於遣返的新情況。

  2008年,涉嫌鉅額合同詐騙案並潛逃加拿大六年的鄧心志,因自願接受遣返,回國後被北京市高級法院認定自首,將一審無期改判為終審15年。2009年,鄧心志的同案嫌犯崔自立也自願接受遣返,北京法院對崔一審判處14年。2009年5月,賴昌星的前妻曾明娜接受勸説自願回國,至今受到了良好的待遇,國內有關部門甚至為其提供了住房。

  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遣返後將面臨迫害和酷刑”的猜測。2011年2月16日,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了中國在逃人員曾漢林要求延遲執行遣返的申請,認定其關於回國後會受到迫害和酷刑的説法沒有合理根據。這是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司法判例。賴昌星案的裁決,是對該司法判例順理成章的認可和依循。

  還有一個重要的必然性因素,來自於中加刑事司法合作關係不斷發展的大環境。如果説在12年前,由於中加之間未締結雙邊引渡條約,中國只能通過移民法手段遣返逃犯並且存在很大不確定性的話,今天中加在相互遣返逃犯方面已經有了合作意願和較多的司法途徑。

  近幾年來,加拿大主管機關在與中國的刑事司法合作中多次明確:加拿大不會成為中國逃犯的“避風港”,加方越來越善於運用移民法遣返手段作為引渡的替代措施,並且不斷提高其效率。此外,加拿大已經修改了自己的《引渡法》,允許在不存在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根據加拿大外交部與外國達成的個案合作協議,向請求國引渡逃犯;在這幾年中,中加均已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加方允許將上述公約作為開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據。

  雖然賴昌星已被遣返回國,但切不可忽視了某些曾經或者本可能繼續對遣返賴昌星産生負面影響的偶然因素。實際上,如果能及早化解這些負面因素,賴昌星的成功遣返也許本可早些實現。

  其中最消極因素,是外方始終存在的、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制度的疑慮或擔憂。即使在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延遲執行遣返請求的裁決中,也仍然流露出這層意思。

  應當承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保護、證據制度的科學性和嚴謹性等方面,仍然存在著不足和需要改進的地方;刑事訴訟中個別侵犯人權的現象和重大錯案的發生,仍然可能授人以柄。如果我們放鬆了對自身法律制度的改進和完善,放鬆了對司法公正的追求和監督,我們的法制將會成為國際引渡或遣返合作中的“軟肋”和最大的變數。

  另一方面,中國對外證明自己在法制建設和人權保護領域的工作做得不夠給力,面對一些指責與批評,低調之外,甚至放棄了一些可以向外國民眾和國際社會澄清事實、正面展現的機會。

  此外,中國主管機關在境外追逃活動中還需要不斷鍛鍊並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懈地加強對外國相關法律制度以及國際法規則的研究和運用,理智地避免在策略的制定、行動的實施和表態的口徑等方面出現失誤或者讓合作夥伴尷尬的情況,防止出現消極的變數。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原巡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