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理財 >

創投界大佬呼籲創投法規與體制建設升級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1日 1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創投呼籲創投法規與體制建設

  編者按:近年來,我國創業投資企業數量和資産規模呈持續增長勢頭。同時在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創投業正面臨著“成長的煩惱”。其中最主要是創投企業投資行為短期化特徵比較明顯,需要加快完善相關扶持政策,引導創投企業更多地支持中早期企業,更好地服務於國家的創業創新事業,更有效地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證券時報記者 張媛媛 李強

  昨日,圍繞“‘十二五’創投的使命、挑戰與策略”主題,IDG資本合夥人熊曉鴿、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董事長靳海濤、江蘇高科技投資集團總裁張偉、蘇州創業投資集團董事長林向紅、聯想投資王能光等從不同視角對“十二五”創業投資發展環境、面臨挑戰和稅收政策等話題,進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討,並獻計獻策。創投業界對更加完善的創投政策和體制充滿期待。

  呼籲形成全國性監管體系

  靳海濤提出“十二五”期間創投發展的四大策略:第一,對行業性的監督和自律而言,應該建立國家多部委參與並集體議事的協調機制,形成全國性的、國家級的創投監管體系。在此基礎上開展創投基金管理資格的認證和管理,強化創投基金的透明度和監管力度,加強創投基金的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針對國家配套政策而言,應加快完善鼓勵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實施細則,將優惠政策真正落實到位。

  第三,對於普通合夥人(GP)超額累計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建議全國性協會進行專題彙報,形成統一的行業意見,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第四,對於創投機構而言,發展策略方向以戰略性新興産業為主,儘量不投高耗能、易污染的行業和企業;對投資的階段而言,應該投成長期的項目,投資階段逐步前移,少投成熟經濟項目;對於投資服務而言,應該多做投資後的增值服務,應該拿出70%的投資精力來做服務;對競爭與合作而言,創投機構要遵循行業的遊戲規則,增強行業服務能力,構建核心戰略,進行差異化競爭,來提高盈利水平,要提高投資和退出過程中遇到問題不斷抵禦風險的能力。

  他同時呼籲,創投機構應該多進行聯合投資,少獨霸項目,應該多做投資調查,反對情況不明、“蘿蔔快了不洗泥”的做法;反對同行已經簽署投資協議以後,競爭者不做盡職調查,而用增加投資價格和取消業績保證條款或放棄投資人的某些權利等方式粗放式地爭奪項目;反對未做盡職調查就提前給企業預付資金鎖定項目,反對向企業承諾超出自身能力服務來獲得投資機會。

  將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張偉就如何進一步完善當前的稅收政策,提出兩方面建議:

  第一,建議進一步擴大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面,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創投行業,引導更多的創投機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他指出,目前享受創投優惠政策需要按照中小和高新雙重標準認定,這樣一個規定,從主觀願望上看,可以引導資本更多地流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但是在實施過程當中,效果並不是很好。因為在實踐當中,能夠滿足目前雙重標準的企業數量偏少。因此,張偉建議享受創投優惠政策的標準進一步放寬,門檻進一步降低。建議考慮,在投資符合中小標準即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的基礎上,對同時又符合高新標準給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二,建議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避免因組織形式和資本性質不同而産生稅收政策的不均衡。

  目前對公司制創投來説,需要在企業和投資者環節雙重納稅,這顯然有失公平。公司制創投也因此無法得到社保基金的垂青,融資和發展受到了限制。同樣是創投企業,同是投資相同的投資業務,但因為組織形式、資本性質參與等不同,導致面臨的稅收待遇差距較大,這種狀況不利於創投企業的整體發展,建議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統籌考慮,促進創投行業持續有效健康發展。

  引導基金需有更細規定

  會上,林向紅針對引導基金的運作與發展提出三點建議。

  一是希望在現有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上,對引導基金的運作有更細的規定,對今後的政府引導基金制度建設方面有一些參考作用,能夠真正發揮引導基金引導創投資本投向種子期和初創期的作用。他談到,在現在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裏,有一條非常明確的規定,引導基金不用於市場充分競爭的領域,不與市場爭利。對成長期企業而言,今後應該不再是引導基金引導的方向。

  二是希望發揮從國家到省、市三級財政引導基金的作用,希望從中央財政的層面設立一個全局性的引導基金,這樣在中央和地方設立的引導基金有一個明確的功能劃分,又有明確的體系,能夠正確發揮財政資金設立的創投引導基金對社會資本的引導作用。

  三是原來規定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裏,主要是對地市級以上政府設立的管理意見,希望今後能夠在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上有一些調整和修改,尤其是能夠對地市級以下、特別是國家經濟開發區等方面作出比較明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