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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趕泔水豬別拿無法可依説事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30日 08: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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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本報報道通州、大興等地存在泔水養豬現象,泔水豬肉經私屠亂宰流入市場,引起社會關注。26日,記者獲悉,相關區縣已展開清理行動、嚴禁私屠亂宰等行動。通州區農業局表示,由於無法可依,整治泔水豬陷入“驅趕了事”尷尬,此種整治“治標難治本”。(據2011年7月27日《新京報》)

  餐廚的泔水在高溫條件下儲存、運輸,將會引起微生物、細菌大量繁殖,導致動物性油脂氧化腐爛,澱粉類殘羹剩飯發生霉變。腐敗變質的泔水,含各種毒素,會污染飼養的動物,使動物感染沙門氏菌、大腸菌等多種傳染性疾病。這些毒素能夠通過食物鏈傳遞,在人體內蓄積,會引發多種疾病。特別是泔水中混雜含鉛汞等有害成分的洗潔劑,對人的危害極大。

  顯而易見,嚴格規範飼養泔水養豬現象,打擊私屠亂宰,杜絕泔水豬肉流向市場,日益成為政府捍衛百姓餐桌安全的重要任務,懈怠不得。

  依據國外的做法,從源頭上杜絕泔水豬,必須在泔水資源的利用程度做文章。比如建立廚余垃圾處理廠,通過生化、物理方式處理,把泔水油變為汽油、柴油,實現垃圾的資源化再利用。同時,泔水在專業化處理廠經過高溫滅菌無害化處理後,部分粥狀物摻加玉米麵等物後,直接飼養生豬,可以減少廚余垃圾流向養豬市場。

  這也表明,泔水在高溫殺菌的情況下可以喂豬。杜絕非法飼養泔水豬,可以為養豬戶提供相應的泔水設備。但是,在利益的驅使下,上設備等於增加飼養成本,對於那些靠著一輛破舊三輪車拉著幾隻廢棄油桶走街串巷收泔水的養殖戶來説,顯然是行不通的。

  對於非法泔水豬進行宰殺掩埋處理,防止流入市場。徹底搗毀泔水豬養殖場,防止檢查過後繼續飼養,這種管理辦法目前普遍被視為良策,但其法律依據不充分,不便於具體操作。

  無奈之下,執法部門只好“三十六計,走為上策”──驅趕泔水豬養殖戶,禁止在轄區飼養。結果形成了北京目前所處的尷尬局面:“以前通州區泔水豬場並不多,後來朝陽、海淀等區域內的泔水豬場呆不下去了,就跑到通州。大興的泔水豬場呆不下去了,也來到通州。”不知道通州此番驅趕泔水豬,飼養戶們“找個地方,接著養”,到底選在何處?能呆多長時間?

  難道選擇“驅趕”真的是緣于無法可依嗎?肯定不是的。而通州區農業局一位科長的説法,似乎讓人眼前一亮:“就地屠殺、填埋泔水豬,當然是最好的處理方法,但強行屠殺、填埋泔水豬,恐養豬戶鬧事。”

  的確,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泔水豬就地屠殺、填埋的處理條款,確實阻礙了具體執法。但是,相關執法部門秉持的“明哲保身、但求無過”處事態度,“恐養豬戶鬧事”、怕惹官司,恐怕才是“驅趕了事”真實動機所在。畢竟,“保穩定”是“一票否決”的硬任務,而群眾飲食安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無妨。

  這樣我們便可以看出,屠殺填埋泔水豬無法可依,實質上就是搪塞監管責任的藉口。杜絕泔水豬進入市場,與其説應首先立法嚴禁餐廚垃圾外流,莫如紮實修煉執政為民的理念和思想品德。僅有法規制度是靠不住的。其實,在許多時候和許多問題上,我們真正缺少的並不是法規制度,而是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對工作嚴肅認真的高度負責精神。制度之外,還有“人”在。思想建設與制度建設應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有了事業心和責任感,有了敬業精神和態度,法規制度的缺失能夠有效彌補,而缺少了責任心,即使有健全的法規制度,落實也會打折扣,甚至束之高閣,遺害無窮。

  對於泔水豬,“驅趕”治標不治本,健全法制未必就能標本兼治。建設一支對人民群眾利益高度負責的全面過硬執法隊伍,才是剷除泔水豬的治本良方。(徐雲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