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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價路費案主角提出管轄異議 恐難實現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9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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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天價路費案主角提出管轄異議

  律師認為難獲批但可要求法官回避

  新聞追蹤

  河南天價路費案目前正由魯山縣檢察院緊鑼密鼓地調查。在魯山縣看守所中羈押的時軍鋒近日寫出長達十數頁的悔過書,並認為哥哥時建鋒在整個事件中完全是“冤大頭”,是無罪的。

  他提出管轄異議,申請此案不要在魯山縣審理。不過,其請求暫時未得到回應。有關律師昨日認為,時軍鋒的管轄異議請求恐怕難以獲批,但可以要求原審法官回避。

  弟弟

  為哥開脫寫悔過書

  據時軍鋒在悔過書中稱,由於自己對法律的無知,當初低估了偷逃過路費的後果,認為“被抓後頂多也就是罰款了事”,沒想到會被訴刑事犯罪,故十分懊悔。

  他還表示,二哥時建鋒完全無罪。當時哥哥在下湯收費站旁的沙場只是為自己看場,跟沙場沒有任何關係,後來找來多名司機以及跟張新田、李金良簽訂合同也都是自己一人所為。哥哥幫忙頂罪完全是無心之失。因為2009年1月1日晚,運輸車被扣,在總隊扣車大院值班室登記時,寫的是時建鋒的名字,且張、李二人當時一再慫恿,稱可以想辦法將時建鋒“撈”出來,故讓時建鋒“先扛著”。因此,希望能對二哥寬大處理,讓他早日回歸社會。

  時軍鋒還向律師表示,由於一審法院是平頂山中院,且平頂山公安機關與此案有瓜葛,擔心自己遭報復,因此希望案件能在異地審理,已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於自己的投案情節未被認定為自首也非常失望。

  分歧

  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記者昨天了解到,對於時軍鋒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否有效,時軍鋒的兩名辯護律師之間的意見是有分歧的。

  其中一名辯護律師王永傑昨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一旦時建鋒、時軍鋒一審在魯山法院被判有罪,他二人幾乎難有二審救濟的機會,法律規定的二審上訴權利被變相剝奪。所以,魯山縣檢察院可能失去對公安機關是否依法辦案的把關能力,失去對時建鋒、時軍鋒起訴與否的程序上的審查判斷能力,這對時建鋒、時軍鋒是不公平的。因此,王永傑希望能夠異地審理。

  不過,另外一名代理律師常伯陽則明確表示,對於時軍鋒的案子申請管轄權異議能否被同意,自己基本上不抱期望。

  他分析説,據時軍鋒供述,其與武警某支隊官兵簽訂一份“免費放行”合同中,因此擔心此事被供出後自己可能會遭到平頂山市公安機關的報復。但這一理由法院未必採納。

  第一,即便此案與平頂山市公安機關有牽連,但平頂山市檢察院、法院與此事並無瓜葛,因此,不影響案件事實調查和量刑。第二,此案將來可能由魯山縣人民法院獨立審理,由於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沒有領導關係,因此,如果時軍鋒沒有足夠的理由説明魯山縣檢察院、法院相關辦案人員必須回避,其請求未必能得到回應。

  評析

  異地審理恐難實現

  廣東寶慧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藺存寶律師也一直關注天價過路費案。

  他分析説,在刑事訴訟中,很少有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即使有提出的,一般也很難被法院採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如果時氏兄弟涉嫌犯罪行為地在魯山,魯山法院對該案是有管轄權的,時軍鋒的辯護律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很難成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根據這一規定,原來參與本案的法官、檢察官均應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