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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求,市中院昨二審
■ 深圳特區報記者 吳濤 實習生 余霓
深圳一商家經銷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生産的“蘋果西打”飲料,台灣同行對其商標提出質疑,一家名叫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將深圳市通家樂實業有限公司及健力寶一併告上法院,索賠人民幣50萬元。福田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昨天對此案進行了二審。
商標涉嫌侵權,臺企索賠
大西洋公司訴稱,該公司于2002年7月至2009年2月,曾先後從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取得“打西蘋菓”、“蘋菓西打”、“APPLE SIDRA”、“西打SIDRA”在第32類汽水、無酒精果汁飲料等商品的商標權。2010年4月,該公司分別在通家樂公司購買到健力寶公司生産的“蘋果西打”蘋果味汽水。健力寶和通家樂在未經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生産、銷售的産品所使用的外觀設計圖案與其商標內容含義相同、圖案相似,且使用範圍同屬第32類商品。健力寶從2007年開始生産侵權産品,而通家樂至今仍在銷售侵權産品,兩者的行為已侵害了大西洋公司的商標權,請求判令健力寶和通家樂立即停止生産、銷售侵權産品,賠償50萬元經濟損失。
福田法院一審時,通家樂公司方面未到庭。健力寶方面稱,其生産的蘋果味汽水産品使用的包裝圖案與大西洋所有的商標具有顯著區別,不構成侵犯大西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蘋果”和“西打”都是通用名稱,不能擁有專用權。健力寶使用這兩個名詞僅僅起説明商品的作用,並非作商標使用。健力寶還強調自己是全國馳名商標,為國內消費者熟知,而大西洋的産品在國內無任何知名度。因此,健力寶認為自己生産的産品不會被消費者誤認為大西洋的産品。
一審:健力寶不構成侵權
福田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保護的四個商標依法核準註冊,且仍在保護期內,依法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所涉商標或其構成要素的顯著程度、市場知名度等具體情況,在考慮和對比文字的字形、讀音和含義,圖形的構圖和顏色及各構成要素的組合結構等基礎上,法院認為,被告健力寶公司在蘋果味汽水上使用“蘋果圖案+蘋果西打”、“蘋果圖案+APPLECIDER”標識屬於正當使用,不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通家樂公司銷售的商品係通過正當的銷售渠道獲得,因此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臺企不服提起上訴
大西洋公司不服福田法院一審判決,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昨天,市中院對該案進行二審。
大西洋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一審法院通過翻譯網站查詢“Sidra”和“Cider”的中文含義違反法律規定,應由具有資質的專業翻譯公司以書面方式確認,大西洋公司註冊的“西打”商標是專用詞彙,並非通用詞彙,同時,該公司的“蘋果西打”産品在台灣是家喻戶曉的著名品牌,健力寶使用與其相類似的商標,已構成侵權。
健力寶方面仍堅持一審的觀點,認為該公司的産品沒有侵權,請求法院駁回其上訴。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