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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為孩子購買的人身保險是夫妻的共同財産嗎?可以進行分割嗎?近日,(山東)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夫妻離婚後財産糾紛案進行了終審判決,給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不是夫妻共同財産。
秦某與陳某二人原來是夫妻關係,2010年,兩個人因為感情出現問題離婚,孩子撫養權歸秦某。
在二人還是夫妻的時候,陳某為兒子購買了一份少兒保險,受益人為陳某的兒子。這張保險單保額為2萬元,每年需要繳費894元,共需要交18年。如果在中途退保的話,保險單現金價值為8122元。如果等到保險合同到期後,陳某的兒子可以在2017年12月23日領取成長金6000元,在2021年12月23日領取創業金6000元,在2024年12月23日領取婚嫁金8000元,領完這些後保單責任終止。 在離婚前,陳某已經交納了11年的保險費共9834元。
兩人離婚後,秦某認為這份保險是夫妻的共同財産,因此向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訴要求,要求分割已經交納的保險費9834元,並變更投保人為秦某。
嵐山區法院對此進行了審理,判處陳某付給秦某保險折價款4917元,駁回秦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秦某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是離婚前為孩子購買的人壽保險,並且是以自己名義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這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産的行為。但是這份保險合同是為孩子購買的儲蓄性生存保險。因此,陳某向保險公司交納的保費已經轉化為了財産利益,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産。
5月23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夫妻離婚後財産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秦某要求將已交保費9834元作為共同財産予以分割以及變更投保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