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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芬奇事件”能否觸痛監管的神經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6日 1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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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日來,“達芬奇傢具事件”不斷被熱議,人們甚至懷疑該事件所暴露的傢具原産地虛標、欺詐和銷售誤導、品牌氾濫、加工貼標等問題已不是個別和少數的現象,而只是整個傢具行業問題的冰山一角。可以看到,整個事件的影響遠遠超出了傢具質量和達芬奇廠家本身,行業信任和消費者信心正在經受嚴重的危機與挑戰。

  有論者認為,此次“達芬奇傢具事件”,作為産品終端的消費者應該是原因之一,不應對生産、銷售商認定欺詐並執行罰則。理由是:作為市場中的消費主體,消費者有決定購買商品的選擇權,也應具有一定程度的識別、辨認能力,能夠對商品本身和其購買行為作出相對理性的判斷;況且“達芬奇傢具”不是普通的消費品,可稱作是奢侈品,其消費群體所持有的“崇洋”心態、“盲從”心態較為突出,更有部分人群以純粹的炫富和求異為動機,故該類奢侈品的消費者蒙受損失也算咎由自取。該論或許真實地反映了一定的社會心態,但卻忽略了事件的癥結本身,亦無助問題的解決。

  以法律的視角觀之,立法之所以對商家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作出特別規定,原因在於:與生産、銷售商品的商家相比,由於信息不對稱等原因,消費者始終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即便是實力雄厚的消費者亦莫能外。例如,缺乏傢具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就很難識別出傢具所用木材種類、材質等,更沒有能力對其原産地進行調查;而商家則處於控制、操縱商品信息的強勢地位。為保證雙方的交易公平,立法者就要附加給強勢地位的一方——商家更重的誠信義務:不允許存在欺詐,如人為地製造不對稱信息並利用這些信息進行交易等;如果商家實施欺詐行為,就要承擔比違反一般的民事合同更重的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從這樣的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立法者對市場交易公平有序,市場主體誠實守信的規制與期望。

  遺憾的是,立法者的善良願望在“達芬奇傢具事件”中再次落空。人們既驚詫于其産品質量、血統與廣告宣稱的良好品質間的巨大差距,亦憤慨于達芬奇此等知名品牌廠商的種種不良行為,更感嘆于誠實信用的行業道德並非“洋品牌”加天價費用所能支撐。事實上,在被曝光的諸多行業事件中,市場經濟倡導的誠實信用和行業道德準則屢遭踐踏,各種事件所暴露出來併為整個行業奉行的這樣或那樣的潛規則,已經將整個行業導向危險的邊緣。

  更令人遺憾的是,在此次“達芬奇傢具事件”中,媒體和網絡再次成為發起源和導火索,而那些在産品的生産、流通、銷售、質保等各環節中承擔監督和管理職責的部門卻集體失語,未能首先發難。事件發生後,相關各部門開始紛紛響應,旋即對達芬奇傢具産品及該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相關調查,隨之便不斷有達芬奇傢具被查出存在産地及質量問題、涉嫌造假的各種“工作成果”紛至沓來。然而,應當反思的是,達芬奇傢具自1998年就進入中國市場,現在一經查處,諸多問題便迅速浮現,那麼為何此前各相關方卻鮮有發現?不難想象,如果各專司其職的管理監督部門,在所負責的監管環節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此類問題傢具和造假行為也就不會“流毒”如此之深遠。

  市場經濟有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和弱點,為保障市場的完善有序和健康發展,建立一整套成熟的法律規則和監管機制是極為重要的,然而更為重要的是包括法律規則在內的各種監管制度的真正落實。因為只有在市場環境誠實守信和規則制度明確落實的保障下,市場主體才能夠展開良性的競爭,併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獨特優勢。因此,在市場競爭中,儘管廠商追求高額商業利潤本無可厚非,但其行為絕不允許超出法律的邊界,逾越于監管之外,更不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已日趨完善的今天,當事方與監管者仍繼續以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為託辭,恐已難自圓其説。應該看到,一次次的行業事件背後,真正缺少的或許不是法律規則與監管機制本身,而是對法律與制度的真正信仰與嚴格遵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致使規則與制度淪為一紙空文,這才是對市場最致命的傷害。也許在這樣的背景下,就不難理解為何在媒體披露的確鑿證據面前,當事廠商仍然能夠那般沉著淡定,自説自話,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也就無怪乎在我們周圍會頻頻發生著劣幣驅逐良幣、劣勝優汰的市場怪相;也就更加不能寄望廣大的消費者能夠突然變得“目光如炬”,真正實現為權利而鬥爭。

  市場的培育及良性發展離不開廠商、消費者、政府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更加需要完善有效、躬行不殆的法制與監管環境。從不斷被曝光的欺騙、坑害消費者的各種惡行,乃至今天的達芬奇傢具事件,它們最應該觸痛誰的神經,又會發生怎樣的變化,我們將拭目以待。(季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