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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作出判決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6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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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産銷售者危害公共安全被判重刑 三名公職人員玩忽職守獲刑五至六年

  本報焦作7月25日電 (記者 韓俊傑) 兩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今天分別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沁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5名生産銷售瘦肉精者以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死緩,其中主犯被判處死緩,另有3名國家公職人員因玩忽職守罪獲刑五至六年。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襄之妻劉鴻林明知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的危害性,仍研製、生産、銷售,並經過多層銷售,最終銷至河南、山東等地的生豬養殖戶,致使大量使用鹽酸克倫特羅勾兌飼料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嚴重影響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並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被告人陳玉偉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劉鴻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現,且係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作為沁陽市柏香鎮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工作人員,疏于職守,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沒有進行“瘦肉精”檢測,就違規出具《動物産地檢疫合格證明》及《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産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牲畜1號、5號病非疫區證明》。3名被告人的行為致使3.8萬頭未經“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運到江蘇、河南等地,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楊哲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