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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螞蟻蟲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因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北京依鏑電訊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和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相關負責人給予的財物746萬餘元一案,7月22日下午在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落槌。張春江因受賄746萬餘元,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見京華時報相關報道)
這是繼原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被判死刑後的又一位高官被判重刑,也意味著這位縱橫電信行業數十年的高官政治生命的徹底終結。
對於普通民眾而言,貪腐高官被依法嚴懲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不過,事後其辯護律師則表示,一審法院量刑過重。他認為張春江在被雙規前,已把自己有可能涉嫌違規違紀的問題向中紀委做了彙報,應認定為自首。不過此意見被相關部門駁回,認定是中紀委先根據舉報和調查掌握了張的犯罪事實。另外,張春江辯護律師表示近年來的一些高官貪腐案例,與張春江涉案數額、情節相近的案件都判的是無期徒刑,相比之下,張春江獲死緩顯得有些過高。
此語一齣,頓時反響巨大。不少網友紛紛表示,不是張春江判得太重,而是其它巨貪判得太輕了。當然也有人為張春江抱屈,認為張收的區區746萬元只不過是毛毛雨罷了。那麼,張春江一審被死緩到底冤不冤呢?
被判處死緩冤不冤,最根本的判斷標準就是法律。講到法律依據,一起來看看刑法的相關條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版)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很顯然,張春江受賄金額高達746萬元,遠遠超過了條文中的10萬元底線數十倍,可以認為是“情節特別嚴重”,適用此款是完全正確的。因此,法院一審認為“張春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鋻於張春江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較好把握了“坦白從寬、寬嚴相濟”的原則,可謂是有理有據,量刑適當。
當然,與其他一些巨貪的無期徒刑相比,張春江的死緩判決略重一些。死緩是我國從1951年創建特有的刑罰,它與無期的實際意義其實相差不大,只是名義和用詞稍有區別。只要犯人在緩期2年期間認真服刑改造,不出現什麼惡劣情況的話,基本都可以在緩期期滿後減為無期或25年有期徒刑。在我國設立死緩60年來,判處死緩的犯人兩年期滿後鮮有執行死刑之先例。從許邁永被處死刑等看來,目前中國對貪腐官員的判罰尺度相對從嚴。以此推測,張春江獲死緩,也只不過是對原來的無期判罰慣例的適度從嚴,並不存在量刑過高。
另外,從建國後的歷史來看,副部級別的高官因犯罪被判處死,也不是沒有先例。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等三人就曾經因為貪污受賄數額巨大而先後被處極刑。單純以涉案金額計,張春江足以並肩三位“先輩”,判罰死刑也決不為過。據説,當年胡長清為了求生,在審查中逢人便跪地求饒,乞求組織上能給他一條生路,哀求“放我一馬”。就連在接受中央電視臺採訪也不忘懇請有關人員轉達他的渴求:“救救我這個大罪人,給我判個死緩,給我一個改造的機會,我永遠銘記黨的恩情,感謝黨的政策。”即便如此涕淚俱下的誠懇認罪,胡長清終究還是未能挽救自己一命,創造了建國來的被判極刑高官之紀錄。相比之下,目前還算淡定從容的張春江一審就獲得死緩難道不是非常幸運嗎?又從何談其冤枉呢?
當然張春江想要改判為無期徒徒刑,也並非沒有可能。有位好心的網友就建議他上訴到雲南高院,因為那裏經常會做出一些頗具前瞻性的標桿判決,或許對他有些幫助。呵呵,這是玩笑話。抱歉,我應該嚴肅點。我認為對於張春江式的犯罪高官應該從嚴適用相關法律條款,以達到懲治腐敗、司法立信的目的。而這一切,唯有建立在全社會對貪腐零容忍的基礎之上,這其中既包括普通民眾,更包括各級司法機關和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後者的態度決定著張春江們的生死刑期和中國社會的反腐敗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