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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事故傷亡最多獲賠17.2萬 標準過低再引質疑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5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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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早報記者 魯勳

  與此同時,備受各界詬病的賠償標準過低也再次引發質疑。

  浙江溫州“723”動車追尾脫軌事故發生後,鐵道部新聞發言人王勇平昨天在接受中央電視臺記者採訪時對顧客表示歉意,並稱將會按照既定規章和要求做好賠償工作。與此同時,備受各界詬病的鐵路事故賠償標準過低也再次引發質疑。

  規定最多獲賠17.2萬元

  保監會官員昨日表示,已啟動緊急預案,著手處理事故保險理賠工作。浙江保監局已啟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一時間下發文件要求各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工作。

  昨天上午,各大保險公司已派出調查人員到溫州當地各大醫院走訪排查。 昨天下午3時,中國平安將此次事故首筆理賠預賠付款3000元交付到受傷者家屬手中。截至昨天下午,已確認有1名平安壽險的客戶遇難,11名客戶受傷,其中1人傷勢較為嚴重。遇難客戶預計涉及賠付金額約5萬元。其餘商業保險涉及人員身份和人數正在統計中。

  除了保險公司的理賠外,鐵路事故遇難者還可獲得火車票中包含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根據從1992年沿用至今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旅客的保險金額,規定為每人2萬元。該強制保險費用已包含于票價之內,且一律按基本票價的2%收取。

  此外,根據2007年9月起實施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旅客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為15萬元,行李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這就是説,上述賠償加上強制保險2萬元,如果死亡旅客並未購買其他商業保險,最多只能獲賠17.2萬元。

  近年類似事故賠償不一

  現行條例中提出,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於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業內人士就認為鐵路處於壟斷地位,根本沒有旅客講價的份。事實上,近年來,也鮮有乘客事先與鐵路部門重新書面約定的消息傳出。

  根據該條例,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有專家指出,相關條例仍然暴露了制度缺陷。首先規定“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規定事故調查方亦是鐵路部門。鐵路事故糾紛也由鐵路系統的法院處理,均未改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實質。目前,溫州動車事故原因未定,相關賠償標準也暫未出臺。

  據了解,近年來,鐵路相撞事故、脫軌事故時有發生,但後續賠償的透明度卻每況愈下。2008年的膠濟鐵路相撞事故和2009年郴州鐵路相撞事故中,遇難者家屬單筆最高賠付50萬元;而在定性為“自然災害”導致的柳城列車脫軌事故中,遇難者家屬僅獲賠25.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