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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私募基金作為資本市場的新生事物發展勢頭良好。根據私募排排網數據中心統計,截至6月30日,全國520傢俬募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私募證券基金産品達1593隻,總規模達1420億元,比2010年新增約220億元;新發行351隻産品,規模300億元左右。
私募基金在擴容的同時也出現了清盤、募集困難、並購重組等現象,據統計,截至6月23日,可查詢的歷年清盤的非結構化私募證券基金共有47隻,其中屬於正常清盤的産品有32隻,非正常清盤的有15隻,清盤的方式以正常清算為主。大面積凈值虧損意味著超過八成私募基金的業績表現欠佳,一些規模較小、依靠絕對收益發展的私募則面臨著生存壓力。
私募基金在團隊還不能完全適應規模擴張的情況下擴容是導致整體業績下滑的主要原因。在伴隨著規模擴張的同時,私募基金行業只有加強團隊建設,增強團隊的投研能力,不斷加強創新能力,才能使得管理規模和團隊規模有所發展,才能保持其持續的盈利能力。
今年上半年,不少私募基金已經開始嘗試將對衝等機制引入産品設計謀求産品創新,無論是産品創新還是結構創新和投資標的創新,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市場的需求,得到投資者的認可。目前市場中性、宏觀策略等多類型對衝基金形式已經在投資市場出現,私募基金也在逐步走向成熟。
然而,謀求産品創新只是改善現狀的一種積極的行為方式,在私募基金分類中更容易産生問題的是那些隱蔽性太強,即信息不透明的私募基金。信息越不透明基金運行越不規範,尤其是沒有設置專門運行機構的私募基金則越容易出問題。因此,要真正改善私募基金的生存環境,讓私募煥發出新的活力,還需要從監管層面著手,進一步規範立法,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
在我國,陽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託通道審批,經過向銀監會報備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的二級市場證券基金。以目前規定,陽光私募的發行模式和運作模式均遵從《信託法》,屬銀監會的監管範疇,其投資範圍和主體活動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疇,當前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範私募證券基金的行為。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制定曾經給私募基金組織合法化帶來曙光,然而證券投資基金法十分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又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私募基金髮展的規模,應當如何管理這類經濟組織或者經濟行為呢?
首先,一項金融産品或者投資産品變成現實需要一定的程序。因此,在私募基金髮展初期不能完全照搬國外的模式,而是需要有適度的監管。
同時,私募基金本身是一種自發形成的特殊契約,市場是市場主體交易的場所,其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在於私募基金較低的組織費用和靈活的經營方式。因此,在規範證券投資基金的同時,也需要允許投資者在現有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自由組合、共同管理、共擔風險,保護投資者的正當利益。
私募基金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進行正確有效的引導。一方面,需要監管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私募基金規範合約或者發佈私募基金風險指引,引導投資者在理性的基礎上選擇交易夥伴和交易對象;另一方面,面對私募基金的盛行,應該改變傳統的管理模式,通過增加信息供給,確保投資的透明度,確保投資者能在契約自由的原則指引下,自主選擇交易方式、交易夥伴、投資內容和交易形式。如此,才能幫助私募基金獲得更強的抗風險能力,逐步成為公募基金的有效補充,從而帶動基金行業的進步,促進投資行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