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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青島7月19日訊(見習記者 李曉聞) 19日,記者從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失業處獲悉,青島市已從7月1日起開始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市內七區由每人每月510元調整為60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五市由每人每月450元調整為55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據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自2007年以來,青島市第五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在綜合考慮當前青島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主要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據了解,本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的範圍為2011年7月1日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不包括2011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自謀職業人員。
另外,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