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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人身意外保險亟須突破 投保主體缺位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0日 09: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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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國家減災委發佈消息,2011年上半年,各類自然災害造成全國2.9億人次受災,449人死亡,100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1420.3億元。巨災造成的損失巨大,凸顯了巨災保險的重要和必要性。但因巨災保險的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風險管理難,多有呼籲,難有行動。就連比較簡單的人身意外保險,沒有複雜的責任主體和範圍界定,沒有複雜的賠償金額計算,沒有複雜的再保安排,也存在諸多的技術問題,需要保險公司去突破、去創新,以彌補因巨災保險制度的缺失導致保險賠付制度的缺位。

  産品創新

  目前,能夠推出重大自然災害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公司寥寥無幾。即便推出産品的保險公司,也大都採取附加險的形態,産品缺乏獨立性。在商業保險本身並不發達,居民保險意識欠缺的情形下,無法保證投保率和覆蓋面,也導致在費率厘定時價格偏高,失去投保的吸引力。保險公司在推出此類産品時,多為應景之作,有很好的概念包裝,但缺乏市場考量,無法為巨災保險提供有效的産品供給,無法滿足購買需求。應該説,鼓勵和推動巨災保險的産品創新,增加巨災保險産品的供給,是開展巨災保險的先決條件。

  保險組織

  按照一般的投保人界定標準,很容易造成投保主體的缺位。自然災害發生地多為農村,受災人群多為農民,農民是組織化程度較低的群體,無論是分散的個人還是企業法人作為投保人,都不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而身故保障的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分離,需要簽名參保,讓流程變得更加複雜。若不能突破現有的監管障礙和業務流程,開展自然災害保險不切實際。巨災救援和賠償,政府部門責無旁貸,保險組織通過政府出資或者補貼,開展政策性巨災保險,為當地居民提供巨災保險保障,是一個很好的路徑選擇。但由於自然災害涉及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氣象等部門,多頭管理很容易造成無人負責,加之資金預算和繳費安排,需要出錢出力,又不容易讓居民滿意,很容易造成相關的政府部門不作為,不配合。若要開展保險組織模式創新,落實責任主體至關重要。

  責任範圍

  保險公司設計的保險産品,都有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兩項內容,有些産品將某些重大自然災害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確定為除外責任,無法滿足巨災保險産品的內在要求。對於重大自然災害的分類和定義,沒有統一的標準,非常容易産生政策法規與保險産品之間的不一致,極大地增加與政府的溝通成本,如將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嘯、颱風等無人為因素的自然災害納入保險範疇,政府和保險公司都沒有疑義,而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有自然因素也有人為因素,保險公司不認可人為因素的自然災害,需要由第三方賠償,政府部門則不認同。為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保險公司吃透相關政策文件,減少産品設計的先天性缺陷;要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完善問責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賠償補償體系,發揮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

  風險控制

  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巨大,一般需要再保支持,由於風險意識淡薄、保險觀念偏差、價格競爭激烈,導致保費充足率不足,出現原保費低於再保險保費,無法實現再保,共保成為保險公司分散風險的有效手段。實行共保,需要保險公司之間建立良好的合作溝通體系,共同分擔風險;建立和完善業務合作機制,保證共保體系的可持續性,防止出現業務真空期。當然,做好自然災害的預防和救援,對降低賠償,控制風險大有裨益,大有可為。保險公司可以改變服務方式,變被動賠償為主動服務,增強參與自然災害防治的主動性,切實融入國家防災減災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