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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信託的五大困境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0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機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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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法》主要組織者與參與者 王連洲

  整理│機構投資 Institution Investment 吳昊

  2011年是《信託法》頒布第十個年頭,《信託法》誕生的十年間信託行業也有了巨大的發展變化。

  目前,信託行業已發展到一個比較成熟的階段,展現出了令人欣喜的成績,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讓人擔憂的方面,需要在不斷總結發展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開拓創新。

  要做百年老店

  2005年,我曾首次提出信託公司“要做百年老店”的觀點。

  但目前信託行業的政策信號不容樂觀。2010年10月,銀監會頒布了《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2011年以來,銀行業的業務逐漸由表外轉為表內,在政策的引導下,信託公司也由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進行轉型,一些信託公司加強了原有業務的發展,根據自身特點培養核心競爭力;一些股東背景並沒有那麼雄厚的信託公司,開始積極尋找新的受益渠道和高附加值盈利方式。

  未來信託業該如何突破,還能做百年老店嗎?

  當然能!信託業的生命力特別旺盛,就像田野裏的野草,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2010信託業年報數據顯示,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信託資産總額達3.04萬億元,營業收入283.95億元(三季度末營業收入109.42億元),利潤總額158.76億元,人均利潤212萬元。而據中國信託業協會最新數據顯示,截止2011年1季度末,信託資産已達到32680.31億元

  信託業在國外非常普及,證券、保險、銀行、理財等領域都在用這個工具,它本身具有隔離功能,自由運作的空間相當大,在所有行業都能設計出對應的産品,能使金融服務更多元化、廣泛化,能滿足更多層次、更多元化的對金融服務的需求。現在而言,所有工具中,只有信託公司才能達到這個服務層次。

  信託具有兩點獨特優勢:第一,信託是利率自由化的試驗田。國內銀行利率被管制,沒有管制的灰色民間借貸利率又很高,信託貸款産品的利率比銀行利率和債券利息高一些,比民間資金低一些,一定程度上提前實現了“利率自由化”,在相應的風險防範機制下,信託貸款産品風險其實並沒有那麼高。

  第二,在混業經營的渠道下,信託公司可以進行全類的資産配置。其投資領域廣,證券市場、房地産、礦産、藝術品等都可以投。在這一優勢下,信託公司的商業模式更具可持續性,比較容易踏準市場經濟節奏——“東邊不亮西邊亮”。

  法規和監管亟待完善

  不過,當下信託業發展狀況也有一些值得擔憂的地方。

  目前,信託産品有限合夥的形式越來越多,而借助信託産品避免有限合夥人稅率的問題,仍然是監管的灰色地帶。

  信託稅收制度的不明晰,將制約信託業的發展。這會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産品不斷創新呈現出新的表現。信託法制制度框架的不完善是未來信託業發展的巨大隱患。

  當下信託業務被禁止“證券開戶”,禁止做IPO,禁止投期貨,禁止參與定向增發,雖然監管層的導向是希望加強信託公司主動型管理,防止信託公司僅僅提供平臺業務的“工具”,但是同時也堵住了這些主動管理的渠道。

  關鍵問題在於,目前信託業被重視程度不夠,其在金融業的地位與其對金融的作用並不匹配。現在對信託業應有的扶持不夠。信託業是銀監會所監管,但銀監會98%的精力是用來監管銀行,銀行有90多萬億規模,信託遠不及銀行一個零頭。此外,監管機構對信託業的監管也過於嚴苛了些,一旦出一點問題,全部一刀切,這些政策和制度的著力點呈現出約束性過強,引導性不足的局限性。

  五大困境

  目前,信託業的發展仍面臨五大問題和困難。

  其一,按規定主要應當為信託公司所專屬的資産管理業務,正在被其他金融機構不斷蠶食,而信託公司卻難以染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專屬,無法異地設分支機構,展業空間受到限制;

  其二,信託公司的地域局限性及其股權的高度集中,不利於其業務在更大範圍內施展,公司治理結構中“權力制衡機制”也難以實現;

  其三,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風控機制、IT服務設施等,還不適應信託公司大發展的需要;

  其四,信託公司專業人才流失嚴重,培養機制不健全,人力資源的短缺問題正在成為制約信託業發展的關鍵;

  最後,信託登記、信託稅制、信託受益權轉讓等配套制度的缺失,制約了期限較長、規模較大、具備較好風險對衝機制的信託産品的開發等。”

  信託業有廣闊前景,關鍵是監管部門如何支持和加以疏導,社會輿論也要給予更多的理解和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