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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消息稱,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酒類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餐飲服務環節酒類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決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開展為期6個月的餐飲服務環節酒類産品專項整治工作。
重點區域:農村和城鄉結合部
據了解,《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1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明確將酒類納為綜合治理的重點品種,要求重點整治非法勾兌和生産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酒類的行為,全面清理不符合經營資質的白酒和葡萄酒類銷售單位。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以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為重點區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飲服務單位等為重點單位,加大對各類餐飲服務單位採購、自釀或調配、銷售酒類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對餐飲服務單位自釀或調配酒類産品所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藥食兩用原料名單和新資源食品目錄的有關要求。
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將重罰
地方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餐飲服務環節酒類産品質量安全抽檢的範圍和頻次,強化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及甲醇、游離二氧化硫、糖精鈉、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點指標的監督抽檢。
對不落實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不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藥食兩用原料名單和新資源食品目錄要求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以及採購、銷售和使用來源不明、超過保質期限,或者採購、銷售和使用假冒偽劣酒類産品的,將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五條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等規定的上限實施處罰,並向社會公佈查處情況,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嚴禁以罰代刑。
地方各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餐飲服務單位銷售廢舊酒瓶、瓶蓋、外包裝等不具備再生資源回收資質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制售假冒偽劣酒類産品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存在上述行為,將依法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