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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轉讓代持個人限售股需納所得稅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5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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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報記者14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如果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依照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餘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此外,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上述規定納稅後,其餘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上述規定自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