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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嚴環保法提上立法日程 首納"按日計罰"概念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5日 07: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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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海油一個月內三次爆發海陸環境污染事故之際,權威人士向《經濟參考報》獨家透露,環保部正接受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委託,起草《環境保護法》修正案的初稿(以下簡稱“新環保法”)。

  據透露,該修正案初稿首次在全國性法律中列入“按日計罰”概念,即排污企業無法按期實現環境監管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罰,上不封頂。

  多位環保專家指出,該法未來若順利通過審議,將成為我國最嚴厲的環保立法。

  據上述人士的樂觀預計,本法草案將於下半年公開徵求意見“明年初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屆時,由環保、海洋、林業、農業、水利等多個部門分管的土壤、大氣、海洋、森林等環保領域,將歸於這部“環保基本法”麾下。

  多位專家指出,在部委職能條塊分割的格局下,將能同時避免“九龍治水”和“三不管”狀況的出現。

  在日前爆發的中海油與康菲石油合資的蓬萊19-3平臺溢油事故中,據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事故責任方的處罰最高限額為20萬元人民幣。

  國家海洋局相關人士透露,在本事故“善後”之後“肯定會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相關專家指出,新環保法若能列入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等法條,將為這次索賠提供法律武器。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管理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主任曹東建議,未來可由環保部代表國家行使“按日計罰”職能,所繳款項可設置專門的基金,用於當地生態修復和受害者賠償。

  環保部上個月通報稱,2005年松花江爆發重大水污染事件至今,國家已為松花江流域累計投入治污資金78.4億元。而肇事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的母公司中石油僅向當時的環保總局繳納了100萬元罰款,以及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萬元,以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

  “五年多來,沒有一個政府部門代表國家向中石油索賠,而地方法院則對民間索賠的訴訟不予立案且無法提供合理解釋。”曾參與多部環保領域法律、規章制定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稱,“在這種情況下,按日計罰就顯得很重要,能夠倒逼違法企業儘早採取環境整治措施。”

  王燦發透露,此前重慶市人大制定的《環保保護條例》中曾列入“按日計罰”,企業改正率從出臺前的不到5%上升到80%以上。

  王燦發透露,曾參與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初稿也曾列入“按日計罰”,但因為立法者擔心企業負擔過重而最終刪除。

  一位法律專家指出,現在很多油企、礦企、藥企等“雙高”行業企業,寧可向江河湖海“直排”而被罰幾十萬元,甚至將其列入企業的會計報表,也不願花幾千萬元自建污水處理廠。

  “這樣就造成治污企業成本太高被市場淘汰,而排污企業則能靠成本優勢發展壯大,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怪現象。”這位法律專家説。

  而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面,據惠州市環保局透露,本週一中海油旗下的中海煉化惠州煉油分公司發生火災事故後,發生地周圍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超標,個別檢測點一氧化碳濃度一度超標0.6倍。曹東指出,大氣污染擴散性較水污染強得多,需要開展更紮實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

  環保部相關人士透露,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國家機構代理環境公益訴訟等機制有望作為獨立條款列入新環保法,從而由部門規章的參考性標準,變成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條款,併為日後的環境責任保險、綠色信貸、生態補償等環境經濟政策創新鋪平道路。

  該人士稱,數額計算標準、環境污染損害責任承擔主體、賠償責任範圍、責任承擔方式等細節也有望隨後實現法定化。

  環保部一份內部報告也指出,“十二五”期間環保部將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相關部門,著力建立環境事故處置和損害賠償機制,設立專業的環境污染事故損害專業鑒定評估機構,建立鑒定評估工作機制,明確責任認定原則以及賠償方式、社會化分擔模式。建立損害評估、損害賠償以及損害修復技術體系與制度框架。推動環境法律責任、環境損害賠償的立法進程,促進環境污染責任追究和賠償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對此,環保部一位匿名專家解讀稱:“目前在我國環境管理實踐中對私益環境損害的賠償遠不能足額到位,對公益環境損害的賠償更是很少涉及。此舉將污染修復與生態恢復費用納入環境損害賠償範圍,有助於真實體現企業生産的環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