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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14日公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評估報告》説,中國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報告説,徵地制度改革,使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包括:
--貫徹實施《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在報批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徵地程序進一步完善。按照“先安置、後拆遷”的要求,做好徵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
--各地公佈實施了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水平普遍提高20%至30%,部分地方提高幅度達1倍以上。
--建立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每2-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辦法,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基本生活或養老保障體系。
--進一步拓展徵地安置途徑,採取農業生産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方式妥善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生産和生活,維持其基本的生産條件和收入來源。
2009年4月,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這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第一份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
14日公佈的評估報告對《行動計劃》總體執行情況,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的執行情況,關於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方面的執行情況,關於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方面的執行情況,關於人權教育方面的執行情況,以及關於國際人權義務的履行及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方面的執行情況分別作了闡述。